依据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日前在北京召开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座谈会,两部共同推动新制港建费征管,新办法平均调降幅度为20%,部分项目最高达60%。
今年10月1日起,该部将实施“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制,对施行25年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体制进行重大调整。根据该办法,港建费征收主体由港口企业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俾利其政府性基金实行更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且将港建费征收标准下调20%,并统一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成比例。
交部强调,在港口政企分开、市场化运营的新形势下,调整港建费征收政策,相关各方要从发展大局出发,贯彻国务院关于港建费征收政策调整的决策精神,建立和完善合作、联动机制,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共同推动港建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依据交部水运局的说法,比照现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新办法大幅降低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国外进出口货物每吨按7元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征。而10月1日以后,上述货物将按照5.6元及4元标准收取,降低了20%。
至于货柜方面,不仅征费有所降低,对其类型的划分也更细致。按照现行标准,国际20呎柜按每柜80元计征,国际40呎柜按每柜120元计征;国内标准柜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而10月1日后,国内出口货柜和内支线货柜20呎柜每柜32元,40呎柜每柜48元;国外进出口货柜20呎柜每柜64元,40呎柜每柜96元。对比两个收费标准,新标准收费的下降幅度最高达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