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陶海音 通讯员 胡富君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9月6日联合发文,出台《湖南省船舶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内河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运输船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建设(改造)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时,都要缴纳船舶通行费。《管理办法》规定,重载船舶、空载船舶按总吨位征收,分别为每吨次1元、0.6元。《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2011年,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将用20年的时间,投入约1700亿元,到203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建设(改造)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将试点开征船舶通行费。
《管理办法》规定:“船舶通行费主要采取在船舶过闸、签证时设点收取,不得对运行中船舶拦河征收。”根据规定,收取船舶通行费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名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公布;船舶通行费经批准可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实行委托征收。
《管理办法》规定,船舶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向通过交通运输部门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建设(改造)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的运输船舶收取船舶通行费的标准为:重载船舶按总吨征收,每吨次1元;空载船舶按总吨征收,每吨次0.6元。
《管理办法》明确“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减免收费,不得坐支挪用。”《管理办法》强调,执收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审批单位、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对象和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