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区域企业境内贸易将不计入进出口统计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1-17 10:16:00 第一财讯

导读:海关总署网站1月16日消息,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司司长郑跃声对去年12月外贸数据作出进一步解释时指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其他地区发生贸易,将不会列入对外公布的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

  海关总署网站1月16日消息,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司司长郑跃声对去年12月外贸数据作出进一步解释时指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其他地区发生贸易,将不会列入对外公布的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

  海关总署1月10日发布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38667.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其中出口20498.3亿美元,增长7.9%;进口18178.3亿美元,增长4.3%;贸易顺差2311亿美元,扩大48.1%。

  郑跃声指出,海关进出口货物统计数据是建立在企业向海关实际申报的报关单数据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向海关申报并发生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才能纳入海关贸易数据统计。海关公布的进出口货物统计数据中的每一个美元都可以找到一张实际存在的报关单与之对应。

  一些机构担心,地方政府可能通过在特定贸易区域做来回运输来推高出口数据。对此,郑跃声说,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如果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进出口贸易,是列入对外公布的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的;如果与境内其他地区发生贸易,不列入对外公布的海关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

本文关键词: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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