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免抵退税不同
(一)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核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进行审核,即在人工单证审核的基础上还需进行计算机审核。
人工单证审核是指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计算机审核是指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通过,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二)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1、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2、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
3、对应税服务提供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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