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差异(浅析)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2-9-25 10:30:00 未知

导读:“营改增”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差异(浅析)

  十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不同

  (一)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⑵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⑶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⑷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

  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⑹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⑺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⒉《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⒊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⒋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⒌下列原始凭证:

  ⑴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⑵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⑴、⑵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三)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⒉《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⒊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⒋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⒌下列原始凭证:

  ⑴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⑵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⑶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⑷《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⑸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十三、免抵退税申报流程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主要查询计算免抵退税额的相关信息,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后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此基础上最后办理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由于应税服务计算免抵退税额,不需要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相关电子信息,因而也就不需要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应税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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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营业税,出口货物,退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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