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差异(浅析)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2-9-25 10:30:00 未知

导读:“营改增”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差异(浅析)

  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往往由于征退税率存在差异,因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部分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税服务由于征退税率完全相同,因而不存在征退税率之差,从而也不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八、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时间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要在规定的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信息齐全的条件下,才能计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额。

  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由于不需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及其相关信息,因而只要申报凭证收齐就能计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额。

  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不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当分别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在抵减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免抵退税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应税服务提供者由于不能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因而不能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十、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不同

  生产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90日内提供出口报关单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生产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可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十一、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不同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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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营业税,出口货物,退税,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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