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公布 个人不良信息有效期5年

www.jctrans.com 2013-2-1 9:39:00 第一财经日报

导读:酝酿十年之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昨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酝酿十年之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昨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所谓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简单地说,就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业。《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指纹、血型、信仰、病史等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遭到严惩。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王煜指出,“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留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王煜指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报告都是通过由央行组建、征信中心维护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来查询。该数据库已运行8年,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基础数据库是最大的、全国第一的、具有特殊地位的国家设立的数据库。” 王煜称,“该数据库不管是个人信息还是企业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时,都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

  《条例》明确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键词: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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