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地方 铁路司法改革如何入轨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2-7-17 10:52:00 东南网

导读:在全国各地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系统陆续移交地方时,福州铁路两院也完成移交,实行司法属地管理。但铁路两院改革后的一些具体问题尚未确定,改革工作仍在继续。

  在全国各地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系统陆续移交地方时,福州铁路两院也完成移交,实行司法属地管理。但铁路两院改革后的一些具体问题尚未确定,改革工作仍在继续。

  “无论是心态,还是工作方式,铁路司法人员都需要一个磨合期。”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叶孝勤表示。

  积弊催生改革

  福州市沁园支路49号,是福州铁路法检两院的办公地。叶孝勤在这里已度过了20个春秋。

  记者去采访时,叶孝勤正在接待一位来访的客人。随着铁路法院的改制,一位南昌铁路局下属企业的老总坐不住了。他担心一桩正在铁路法院受理的案件能否顺利进行。

  “改制与否并不影响铁路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叶孝勤对记者说。

  以往,由于对涉及铁路的案件具有优先管辖权,铁路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曾饱受质疑。

  改革前,铁路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属于铁路局编制,经费、人事由铁路局负责,和铁路系统是“一家人”。这种铁路部门设立的垂直领导、自成体系的司法系统,容易出现“儿子审老子”、“自家人审自家事”等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铁路司法系统的人、财、物都由铁路系统提供,也由铁道部门直接领导。用着铁路的房子,拿着铁路的钱,还能保证胳膊肘不往里拐吗?”一名律师对记者分析说。

  根据移交方案,今年7月以后,铁路两院工作人员及财政划归地方高院、地方高检和组织部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法官、检察官任命方也由铁路局党委变成地方人大常委会。

  “铁路两院改制是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之举,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 叶孝勤说,“铁路法院的机构设置与地方法院并无太大差异。改制,首先要变的是司法理念,审判不仅要服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更要服务地方建设。”

  面对新挑战

  据叶孝勤介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移交以来,受理的案件性质暂时没有发生变化,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但是,新问题也开始出现。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室主任小杨告诉记者,移交完成后,铁路法院人员的身份由企业人员变成国家公务员。对于这点,年老和年轻干警的态度不同。

  老年干警虽然眷念铁路文化,但更喜于退休后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年轻干警则担忧业务的变化和办案压力的增加。

  从办案业务领域来看,以前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案件主要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这些案件都跟铁路有关,类型相对单一,且数量不多。但改制后,涉案领域将变得更广,这对铁路法官将是一个挑战。

  从办案数量看,未来压力难免增加。据介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现有在职干警35人,原来每年承办的铁路刑事案件60余件。而我省一些沿海基层法院的法官每人每年的办案量则达到两三百件。

  改革未完结

  铁路两院顺利移交地方,对司法公正有重大意义。但移交之后,仍有许多环节需进一步改革。

  “铁路案件往往牵涉几个地方,如果不能形成一套办理涉铁案件的协调机制,让属地化的司法真正有效地办好铁路案件,最终可能形成一个封闭的铁路司法环境。”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一名干部说,“虽然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了,但人还是那些人,事还是那些事。”

  “以往两院由铁路局和所属的铁路中院、铁检分院共同管理。移交后,以法院为例,目前,一审的涉铁案件由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由于福建省内没有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要上诉至南昌铁路运输中院,再审则在江西省高院。这样一来,人、财、物由福建管,业务管理却在江西。”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名干部说。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游钰认为,移交地方后,并不意味着铁路司法部门专属管辖权的丧失,其专业能力只应强化,不能弱化,更不能虚置和空转。

  全国人大代表郑捷认为:“要改变管理机制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走向正规。”

  在郑捷看来,不仅人员、编制、经费保障需要明晰,更重要的是要完善移交后的顶层设计,“需要解决原先业务和人、财、物跨区域的问题,设计好机构设置是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的关键”。

本文关键词:铁路,司法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