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活动是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基本支撑。它作为主要在空中实施的特殊活动,具有技术密集、涉及广泛、影响重大和高风险特征。因此,依法规范各航空主体的航空活动,对于保证航空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形象,保障军民航空飞行顺畅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航空安全法的重要性
制定航空安全法,是适应形势发展,依法规范航空活动秩序的紧迫需要。随着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影响航空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航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航空活动主体日趋多元,飞行总量、新建机场不断增多,航路航线流量激增,重叠交叉、繁忙拥挤、动态多变现象十分突出;“低慢小”航空器呈快速增加趋势,监控管理难度大,违规飞行时有发生,严重干扰正常飞行秩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对空射击和鸟类活动越来越频繁,对航空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机场净空环境越来越恶劣,飞机与障碍物相撞机率增大;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突出,发生劫持或利用航空器肇事的可能性客观存在。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依法规范和约束航空活动,积极改善航空安全环境,全面提高航空安全水平,保证航空事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航空安全法,是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保持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生命安全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越来越成为人们出行的经常性选择,航空安全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关系越来越紧密。因此,航空安全是一项关系民生、关乎社会正常秩序的重大问题。制定国家航空安全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实际举措。
制定航空安全法,是依法处理军民航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活动的单位、人员越来越多,航空活动量越来越大。如果不依法规范各航空主体的航空活动,将对空军战备、训练以及完成作战任务构成威胁。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机场净空环境日益恶化,许多机场逐渐陷入城镇包围之中,这使航空安全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矛盾问题越来越突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制定国家航空安全法,更加有效地规范各类航空活动,依法惩处违规行为,建立维护正规有序的航空活动秩序。
制定航空安全法,是提高科学防范和调查处理航空事故能力的现实需要。航空安全建设是一项投入大、见效慢的基础性工程。由于缺乏专门法律保障等原因,以致目前我国航空安全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严重滞后于航空事业的整体发展,无论是安全设施设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机构队伍建设,还是安全理论研究、安全科学技术、安全教育培训,都与保证航空安全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飞行事故与地面事故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发性、损毁性强,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难度大,需要各级政府、多个部门紧急动员、密切协作,需要动用多种技术手段、投入多方技术力量。而我国航空安全资源分散于从事航空活动的不同部门、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制定航空安全法,明确航空安全建设发展目标、内容和标准,明确航空事故调查处理组织程序、方法手段、技术支持,以及明确抚恤赔偿、责任追究程序方法,是推进航空安全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各种航空安全资源,全面提高航空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能力的最基本最有效的保证。
制定航空安全法,是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提高航空安全法制化水平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立法进程,尤其是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与人民生命财产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产业行业,相继制定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安全法律体系初具规模、渐成体系。而航空活动既是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又有着特殊的质量要求,同时又是主要在空中实施的特殊行业,在安全方面却没有专门的国家法律保障,反映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现有的民用航空法,没有涵盖在中国领空活动的所有法人,没有涉及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等航空活动,也没有凸显航空安全独立、重要的法律地位,以致对许多干扰影响和损害空防安全、飞行安全、公共航空安全的不法不当行为,难以有效约束和制裁。因此,为弥补我国航空安全法律空白,提高航空安全法制化水平,迫切需要制定国家航空安全法。
关于航空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航空安全法是统一规范国家航空安全的基本法,主要应包括:一是航空安全主体。航空安全主体,应包括在中国领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以及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等航空活动的所有法人,从事航空装备设计制造、维修保养和提供保障服务工作的所有法人,对航空活动进行管理的政府机关等。应当明确各级政府、行业、团体组织和个人,航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航空装备的研制生产者,以及航空活动的服务者、保障者,在航空安全建设、航空安全监督管理、航空安全事故防范处理等方面,应承担和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二是航空安全保障。航空从业人员的条件、航空活动负责人的职责、航空人员的教育培训、航空条件的安全设施和要求、航空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三是航空安全从事人员的权利义务。了解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紧急情况处置权、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四是航空安全管理。包括机场、航线、空域、航空器的安全管理,航空器与航空人员适航标准,航空活动从业者安全性资格资质审查,安全信息管理与共享等。五是航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明确不安全事件的等级划分、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调查机构和人员、技术支持与保障、事故信息管控与发布,以及抚恤赔偿、责任追究、安全改进等善后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等。六是航空安全法律责任。明确从事航空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保养、服务保障,机场和航线的维护与管理,航空运营、航空活动组织与实施的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破坏航空装备、航空设施、航空管理、航空活动的行为的处罚等。
制定航空安全法应把握的问题
在立法主体上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与立法。航空安全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涉及航空装备研制生产与维修、机场和航线建设与维护、民用航空、军用航空、通用航空、公务航空、客运和货运,空域管理、飞行管理,涉及多方面的主体,有生产者、服务者、消费者、管理者,从性质上讲有政府部门、军事单位、航空器研制企业、民航机场、航空公司、接受航空服务的法人和公民等。航空安全立法对各方面主体影响巨大,因此要充分调查研究,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立法,确保法律关系明确具体,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完备,确保有效维护航空安全。
在立法内容上注意与现行航空法体系的协调。为融合军用民用航空,在更大范围内统一规范航空活动,军地双方正在合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草案,这部法律一旦通过,将成为航空活动的基本法,这部法律内容中也包括航空安全的规定,是航空安全法的母法。航空安全法立法要协调与其他航空法的关系,在其母法基础上制定,与其他大法不相冲突,弥补其他法律在航空安全上的空白,综合规定航空安全各领域,平衡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各项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好地维护航空安全秩序。
在立法技术上确保科学、高效和前瞻性。第一,制定航空安全法要体现科学性。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根本上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以后再制定的法律应当更加体现科学性。在航空安全法的制定时,在内容上应当全面规定航空安全的各项制度,保障各航空安全主体的利益,在技术上做得到结构合理、内容规范、条理清晰、用语准确、语法正确,充分体现航空安全法的时代性和科学性。第二,制定航空安全法要体现高效性。适应航空法本身高速、高效、快节奏的特点,在制定航空安全法时,在航空安全制度的构建上,要最大限度地保障航空活动的安全与效率,有效整合各方面航空安全主体的利益,设计系统科学的程序保证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有效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各项航空活动的安全高效。第三,制定航空安全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一部科学的法律要有一定的适用期,保证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有效,不能朝令夕改,以免影响其法律效力。要适应军事航空、民用航空、通用航空、公务航空迅速发展的特点,努力构建具有前瞻性的航空安全法,确保法律在制定后若干年内仍有明确的指导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