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放宽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www.jctrans.com 2011-9-19 16:17:00 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导读:  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通知,就外国航运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新规定适当放宽了独资船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通知,就外国航运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新规定适当放宽了独资船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1]440号),通知明确了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设立的程序、审批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在以下三方面适当放宽独资船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1、允许外国航运公司根据需要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不必先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2、允许外国航运公司在其具有稳定货源或客源的对外开放口岸城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后,可在外国航运公司具有稳定货源或客源的其他对外开放口岸城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

  3、允许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

  按照该规定,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国航运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工作。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独资船务公司的业务管理工作。

本文关键词: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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