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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华锦程]关于美国ISF“10+2”新规

    www.jctrans.com 2009-12-21 13:06:00

  •   为满足反恐及安全管理的需要,美国国土安全部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美国进口货运领域实行继AMS申报之后的另一项影响深远的货物信息申报规定:ISF(10+2)新规。现将有关该新规的有关情况及影响简要介绍如下。

      一、 美国“10+2”新规介绍

      (一) 产生的背景

      从2004年底开始,美国国土安全部就召集一批对经贸运输海关作业非常熟悉的专家。经过长时间的多方咨询、筹划、研讨,他们勾画出了新的安全申报蓝图。即将推出的新一代贸易信息单元(Advanced Trade Data Elements)就是AMS推广以来,一个变化更大、影响更深远的项目,即是俗称的“10 + 2 新规”,美国海关对此的另一个称谓就是“进口商安全申报ISF(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二) 10+2新规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10”:就是以后登船前二十四小时在AMS申报信息的基础上再增加申报十个新的信息单元。这些信息单元必须由进口商全数整合,整理,提供给相关的代理(其实就是NVOCC或者货代)。包括:

      (1) 工厂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Manufacturer name and address

      (2) 卖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Seller name and address

      (3) 货柜的装柜地址 Container stuffing location

      (4) 拼箱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Consolidator name and address

      (5) 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Buyer name and address

      (6) 货物送达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Ship to name and address

      (7) 进口商的海关登记号 Importer of record number

      (8) 收货人的美国保税号码 Consignee number

      (9) 所有货品的原产地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goods

      (10) 海关关税编号(六码)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No. 6 digit

      2、“2”:是对船公司的申报要求。

      (1) 货柜船上堆栈详图 Vessel Stow Plan

      (2) 货柜状态资讯 Container Status Messages

      (三) 实施情况

      1、 08年1月2日公布ISF建议方案;

      08年11月25日公布正式条款

      09年1月26日条款生效并实施

      10年1月26日条款强制正式执行

      2、过渡时期的实施(2009/01/26~~2010/01/25)

      A:申报机构:货代、进口商、报关行。进口商在授权指定代理发送ISF申报时,根据美国海关要求,双方必须签署委任书(POA)。

      B:过渡期间ISF申报不需要任何BOND。在10年1月26日正式执行前,进口商必须决定用哪个BOND进行ISF申报。

      C:申报时间:和AMS一样,ISF申报必须在货物登船前24小时完成发送,必须在船到港24小时前做完最后修改。

      D:过度期间对错报、漏报数据无任何罚款,10年正式执行后,将对此有所罚款USD500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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