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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

    www.jctran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交函海(2013) 161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的复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的函》 (津政函[2012] 14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请审批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 (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

      二、《试点方案》第二(二)8(2) 中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25%" 改为"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

      三、《试点方案》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附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1] 51 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1]1051 号)的要求,加快推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创新,加速北方国际航运中心航运要素聚集,维护我国航运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立足国函[2011] 51 号文件要求,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载体,推进中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对我国现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形成有益补充,更好地维护我国的航运经济安全和战略安全;积极开展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总体目标。吸引符合条件的中资"方便旗"船或者拟在境

      外登记的中资船舶在我国登记,壮大五星旗国际运输商船队;把"天津东疆"打造成中国第一个实施国际船舶登记的船籍港,加快各种航运要素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聚集;坚持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为契机,进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函[2011]51 号和发改基础[2011]1051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推进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船级社等准入条件。本方案从登记条件、船员配备、登记种类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一)总则

      1.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际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为具体开展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业务的登记机关。

      2. 船籍港

      按照本方案登记的船舶,船籍港为天津东疆。

      3. 航行权

      按本方案登记的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4. 航行作业区域

      按照本方案登记的船舶只能从事国际航行和作业。

      特殊情况下,从事工程作业的船舶和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各类船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可在国内水域施工作业。

      5. 双重登记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已经进行国籍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依照本方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6. 船舶名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

      7. 公示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

      (二)登记条件

      8. 登记主体

      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可申请按本方案进行登记:

      (1)1600 总吨以上的机动推进的货船、不定期客船、钻井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不包括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定期客船。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企业法人的船舶。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境外中资企业回国投资,其出资可作为中方出资额);或者该企业法人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3) 已经办结海关完税、退税或者保税手续的(如适用)。

      9. 船龄范围

      按本方案登记的各类船舶船龄应符合如下范围:

      (1)船龄在12 年以下的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

      (2) 船龄在14 年以下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 船龄在20 年以下的散货船、矿砂船;

      (4) 船龄在22 年以下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5) 船龄在22 年以下的钻井平台、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上述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申请船舶登记之日的年限。

      (三)船员

      10. 船员

      按照本方案登记并取得中国国籍的船舶,其船长、轮机长和主管机关要求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的岗位,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雇佣外国籍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天津海事局批准。但外国籍船员的比例不得超过30% 。

      11.适任证书

      按照本方案登记的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应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持有《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当向天津海事局申请签发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12. 其他证件要求

      按照本方案登记的船舶上的外国籍船员应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四)登记种类

      13. 登记种类

      符合本方案登记条件的公司和船舶可进行以下船舶登记:

      (1)船名审核;

      (2) 核准烟囱标志和公司旗;

      (3) 临时国籍登记;

      (4) 船舶所有权登记;

      (5) 国籍登记;

      (6) 光船租赁登记;

      (7) 船舶抵押权登记;

      (8)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9) 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4. 登记程序

      船舶按照本方案登记的具体程序,由具体开展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的机关另行制定。

      (五)收费

      15. 船舶登记费

      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91 号)执行。

      (六)相关说明

      16. 本方案所称的国际船舶登记是指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的在船舶所有人的股权结构、船龄限制等方面跟现行的船舶登记制度相比,适度放宽的一种登记形式;井与现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在我国并行实施。

      17. 本方案所称的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船舶,进行以为承租人融资为目的引进,并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船舶中长期地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及推动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成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试点推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推动,督查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严格考核监督,形成实施效果反馈机制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定期和非定期的专题研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形成报告井及时报送领导小组。

      (三)完善配套政策

      为更好地发挥政策效力,天津市人民政府尽快组织本方案相关配套政策(含税收优惠、办事流程简化等)的研究制定工作。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具有区港一体化的政策优势和功能优势,是综合配套改革的创新平台,按照国函[2011]51 号和发改基础[2011]1051 号文件要求,已在积极开展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推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天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发展创新,将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平台载体,结合中国国情,与国际通行制度和操作惯例对接,把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作为促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重要实践,加速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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