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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申领方法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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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出口

      经调整,今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8种,按实际操作分解为73种。

      1. 对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这些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经营范围或经外经贸部核定具有某些专营商品经营权的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申请这些出口商品的配额

      (1) 对于计划、主动配额。中央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请,省级直属企业可向其外经贸(厅、局)申请,由外经贸委(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其他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市(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由其向省级外经贸委(厅、局)申请,再由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三资企业的申报方法与此类似,所不同的是应向当地的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申请,由其向外经贸部申报。

      (2) 对于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申请这些配额的企业必须具有经营资格,由企业向外经贸委(厅、局)主管部门申报,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安排各地供港澳的月度和临时调整的配额。

      (3) 对于招标商品。今年实行招标和有偿使用配额的商品及其主要招标工作的商会为:蜂蜜、大蒜、红小豆、栗子、松香--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甘草--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蔺草及制品--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石块(粉)、石蜡、碳化硅--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部分纺织品被动配额--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实行无偿招标的商品为电风扇、自行车、单缸柴油机、黑白电视机及其显像管--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商会。需要这些商品配额的企业,应注意登在《国际商报》上的招标通知或外经贸部发布的公告,或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查询,根据通知或公告所列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要取得投标资格,最基本的条件是投标企业必须是相关商会的会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一定的经营业绩。

      2. 企业取得配额后,就需要到有关发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首先,应清楚许可证的分级发证情况,即哪些商品的证在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哪些在外经贸部驻各地特办发,哪些在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发。

      今年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的7种商品为:玉米、黄大豆、钨砂、锑砂、仲钨酸铵、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氧化锑、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蚕丝类、坯绸、棉花、锑及其制品。

      在特办发证的40种商品为:活牛、活大猪、活肉、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鸭肉、蜂蜜、大蒜、红小豆、栗子、茶叶、大米、甘草、蔺草及制品、苇及苇制品、水煮笋、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石块(粉)、焦炭、石蜡、松香及松脂、原木、锯材、羊绒、无毛绒、硅锰铁合金(仅对日、港澳)、锌及锌基合金、锡及锡基合金、维生素C、碳化硅、稀土。

      在省级发证的16种商品为:大闸蟹、食糖、鳞片石墨(仅对日)、锌矿砂、锡矿砂、糖醇(仅对韩国)、桐原木(仅对日)、桐板材(仅对日)、新闻纸、棉坯布(仅对日)、抽纱、定尺碳素钢板、电风扇、电子计算机、黑白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包括成套散件)、自行车。其次,要清楚申领不同商品和不同贸易方式许可证的要求。

      (1) 对于计划、主动配额商品,申领许可证时,企业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法人印章,出示能证明办证人为该企业的有效证件,提供出口合同。由发证机关审核外经贸部下达各地的配额总量(或直接下达给中央企业的配额),省级外经贸委(厅、局)据引分配给直属企业或地、市的配额以及地、市根据省级外经贸委(厅、局)下达的配额分配给所属企业的配额(这些文件一般由外经贸部、各地外经贸主管机关给发证机关)后签发。

      (2) 对于招标商品,申领许可证时,除上述要求外,企业还需出具有关商会的《申请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无偿招标商品中标证明书》或《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3) 对于鲜活、冷冻商品,不经港澳转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凭出口合同和许可证申请表申领出口许可证;供港澳市场的商品,申领方法与计划配额领证相似。

      (4) 三资企业的申领方法与此对应。

      第三,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的出口商与发货人在领招标商品许可证时,必须填写一致,其他情况在发货人为隶属于出口商时可以不一致;申请表中除出口许可证号不需企业填写外,其余项均要填写;有效期为6个月,最终可至次年2月底;报关口岸只能填海关分署直属的一个海关(如:不能再填东莞海关,而应填黄浦关区);有些商品是指定报关口岸和发证机关的。

      麝香、白金、天然牛黄、铜及钢基合金为禁止出口商品。

      (二) 进口

      随着我国进口管理体系的改革,进口商品的配额管理机关也作了一些调整。总的情况是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由过去的国务院机电办改由现在的外经贸部机电司管理,企业仍可通过各地的机电办向外经贸部机电司申报;其他商品的进口配额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分别或共同管理;特殊商品的进口配额由外经贸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管理。企业可向当地对应的机关申报。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和限量、自动登记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其有关具体情况,可向当地的进口管理机关咨询。

      三资企业的进口,其配额管理机关仍为外经贸部及各地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申请配额的方法也与出口类同。

      关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问题,需要说明和强调的是:我国对外成交单位与收货单位虽然可以不一致,但收货单位必须是配额受领单位,应与配额证明上一致,不得更换,对外成交单位必须具有进口经营权和经核定拥有该进口商品的经营或专营资格;商品名称及编码应与配额证上的一致;有效期:机电产品为1年,加工贸易为6个月(其中原糖为3个月),其他产品为1年并至次年3月底止;有些产品,如汽车等是指定口岸进口的,外汇来源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办证前应注意这些问题,另外,需换证或改证时,应重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而不再填更改申请表,在旧证证面上不得再用手改。

      企业申领许可证时,需要提供配额证明正本,不必提供进口合同(加工贸易需提供海关登记手册),其他要求基本上与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