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程物流网 - 资讯中心 >> 学院 >> 操作案例 >> 正文

操作案例

  • 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与钟孝源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www.jctrans.com 2009-7-16 10:59:00 法律快车

  •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克利,该公司董事。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孝源,男,“汕尾12138”渔船船主。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省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赖华保,该办公室主任。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香告、苏其荣、李兴、陈花、刘耀雄,均为被碰撞船舶的死难者亲属。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武、钟木火、苏祖旺、苏旺、苏华、徐蓬、钟才宝、钟家荣、钟家忠、卢志华、蔡激、刘国保、梁富敏、毛向武等14人,均为被碰撞船舶中的生还者。

      再审申请人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易发公司)因与对方当事人钟孝源等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涉案船舶“易发”(TRADEEXPANSION)轮,是再审申请人易发公司所属的巴拿马(PANAMA)籍集装箱货轮,船长163.03米,宽22.93米,型深11.63米,总登记吨位11825吨。1992年11月25日凌晨0219时,该轮从香港启航开往张家港。

      涉案被碰撞船舶“汕尾12138”号,是钢质拖网渔船,船舶总吨位155吨,船长29米,宽6.6米,型深3.7米。1992年6月4日在中国汕尾渔港监督办理渔船登记,船舶所有人为对方当事人钟孝源。此后,该船没有登记变更船名和船舶用途。1992年11月24日,该船被对方当事人广东省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召用。据打私办称,他们将“汕尾12138”改名为“公边001”,从珠海香洲港启航,参加海上缉私。当时船上有渔民14人,武警战士4人,协助缉私人员2人,搭乘家属(女)1人,共计21人。该船渔民和武警战士的证词证实:该船此次从出海到沉没,没有悬挂出“公边001”的船名牌。

      据“汕尾12138”船渔民称:1992年11月25日凌晨0300时左右,“汕尾12138”船到达担杆岛附近水域;0500时左右,用卫星导航定位仪测定船位(概位)为北纬22°08′、东经114°31′。之后,见到左舷有一艘船开过来,可见其前低后高两盏白灯,右舷灯和几盏淡黄色的灯,在雷达上看到一较大的光点向东移动。“汕尾12138”船即向北偏西航行准备拦截检查该船,同时打开探照灯、警灯、照明灯,连续鸣放短声汽笛,用探照灯照射对方驾驶台所在的方向。当探照灯照射到甲板上时,看到来船甲板上有很多集装箱,船体为黑灰色,驾驶台为白色。“汕尾12138”船横越该轮船头的瞬间,该轮向左转向,船首左侧撞在“汕尾12138”船左舷机舱部位。“汕尾12138”船立即停车,但船头猛向左又碰到该轮左舷并且贴着其船身向船尾擦滑而去,同时被撞部位破损,机舱大量进水,船尾下沉船头逐渐翘起,当船体脱离该轮后不久即沉没。“汕尾12138”船上的人员全部随船落水,肇事船没有对落水人员进行救助,继续向东航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观通站(以下简称观通站)于1992年12月28日制作并提供给广州港监的《对海事船只掌握测报材料》(以下简称“测报材料”)称:1992年11月25日0513时,编号为036批的公安艇在雷达荧光屏上的光点,在北纬22°09′。9、东经114°31′。5的位置上,与编号为847批的外国商船光点发生合批;0520时,编号036批的光点在观通站方位065°、距离14海里处消失。在“测报材料”中,除编号847批向东航行的外国商船外,还有其他7艘由东向西航行进入担杆水道或者进入香港的商船船位记录,但是没有关于从香港开出向东航行的其他船船位记录。11月25日的观通站值班观测员于1993年2月10日向广州港监作证称:“碰撞事故前后,担杆岛附近水域还有几艘船舶,在雷达上观测到其余几艘船都是进香港或往西方向行驶的,往东行驶的只有那艘撞沉了公安艇的外国商船。”

      根据香港海事处船舶交通管制中心(以下简称VTC)1992年11月25日0416时至0800时的雷达观测记录,当天从香港水道开出往东航行的船舶,除了有再审申请人易发公司所有的“易发”轮(在VTC雷达跟踪记录中,该船的记录代号为W448),还有另一艘集装箱货轮“BARZAN”号(记录代号为W500)。

      “BARZAN”轮系卡塔尔(QATAR)籍集装箱货轮,船籍港为多哈(DOHA)港,船长183.2米,登记总吨位20526吨。该轮于1992年11月25日凌晨0314时从香港启航,开往高雄港。VTC雷达对该船的跟踪记录是:0500.6时,W500的船位为北纬22°10′。810、东经114°26′。725,航向101°,航速16节。0514时至0530时,该船经过发生海事的海域。期间,0518.6时船位为北纬22°09′。909、东经114°31′。784,航向102°,航速16.1节;0520.6时,船位为北纬22°09′。823、东经114°32′。332,以后航向基本保持在103°左右,实际航速16.1节左右;0526.6时船位为北纬22°09′。667、东经114°33′。994,向左转向到航向061°,航向改变40多度,实际航速减至13.3节;0528.6时以后逐渐恢复到原来航向,航速也恢复到15节多。

      1992年11月26日,“BARZAN”轮船长向高雄港提交的《海事报告书》称:我船大副于11月25日0525时,发现一艘小船非常接近船首,遂将自动舵改为手工舵并转舵。小船从我船的左舷擦身而过,此时当地时间是11月25日0527时,我船所处位置为北纬22°09′。8、东经114°34′。5.船长因感受到船身震动,于0530时登上驾驶台,看到小船在我船左舷船尾位置。

      从“汕尾12138”船落水的21人,被美国军舰于11月25日0720至0745时救起15人,其余5人死亡、1人被宣告死亡。美国军舰救起落水人员的位置是北纬22°09′。3、东经114°33′。1.同日0850至1945时,英国海军“PEACOCK”号舰艇在出事海域参与搜救。该舰艇逆沉船飘浮物漂流方向搜寻,于1551时根据海面漂浮的柴油带找到不断溢出新柴油的源头,用回声探测仪探测到新的沉船,用全球定位系统(GPS)测定沉船位置在北纬22°09′。4、东经114°34′。1.后经香港威信海事工程公司、香港环球电仪地理勘探有限公司对该沉船潜水探摸和定位,沉船位置被确定在北纬22°09′。484、东经114°34′。051. 1992年11月25日,发生海事的海域晨光始为0617时,日出为0641时,月出为0719时(前一日的月没为1729时);发生海事时,是无月的黑夜;偏北风,风力2?3级;0440时低潮,平流时间约30分钟,1140时高潮,平流时间约50分钟;涨潮流速最大0.6?0.8节,冬季海流一般流速0.5?0.6节,流向西南。

      1992年11月30日,“易发”轮驶抵张家港。12月1日至5日,张家港港监对该轮进行海事调查,对其左舷从船首至船尾进行拍照,并于12月2日制作了“易发”轮现场勘验笔录。该笔录指出:“易发”轮左舷前肩后方至舷梯处长约100米左右的范围内,存在断断续续指向船尾方向的擦痕,船体中部及其后的擦痕尤为明显。其中,船体中部水线以上3.5至5.4米处长约7?8米的一段擦痕,漆膜损伤较重,由外及里露出里层灰色的、黄色的、红色的漆层;距水面0.9米高处有一黑色直线条状擦痕,从船体中部稍后开始至舷梯附近消失。张家港港监采集了“易发”轮油漆损伤部位和无损伤部位的两份漆膜样品。广州市公安局于1993年1月9日对这两份漆膜样品进行红外光谱和红外显微镜检测,对照油漆样品是“汕尾12138”船船主钟孝源提供的。检验数据显示,有的对应峰值相差50多个波数。检验结论为:送检的从“易发”轮提取的油漆中,含有与对照样本油漆相同的成分。

      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五位海事专家对本案的碰撞事实进行了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根据当时风、流情况,可以推定沉船位置应在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东北方向;救起落水人员的位置及“PEACOCK”舰船搜救发现不断溢出新的柴油的沉船位置与当时风、流情况吻合。综合数人关于能见度的陈述,当时的视距在5海里左右;从“汕尾12138”船人员约0500时以后看见大船灯光到与大船碰撞,需航行20至18分钟左右,因此碰撞时间不应是0513时,而是更晚的时候。“易发”轮在0510?0516时航向不变,与渔民陈述肇事船在碰撞时曾突然向左转向不符;如果是“易发”轮碰撞“汕尾12138”船,船员落水后应能看到一艘大船(“BARZAN”轮)从落水人员附近(距离不足185米)经过,但落水人员都没有陈述看见另一艘大船经过;如果是“易发”轮在北纬22°09′。9、东经114°31′。5碰撞“汕尾12138”船,根据“汕尾12138”船当时用车舵情况、余速、碰撞后很快沉没和当时的风、流情况,沉船位置应在碰撞位置西南方向,“汕尾12138”船不可能逆水漂移2.4海里到达现在的沉船位置,因而碰撞位置不可能是北纬22°09′。9、东经114°31′。5.“易发”轮是以14?15节的速度航行,如果是“易发”轮碰撞“汕尾12138”船,应造成“易发”轮船首左侧明显的凹陷或损坏,但“易发”轮船首左侧没有损坏,“易发”轮左舷油漆擦痕与“汕尾12138”船体左舷缘和驾驶台左上缘所能造成的上下两条擦碰痕迹不太相符。香港VTC记录的W500(即“BARZAN”轮)经过出事海域时,曾有大幅度向左转向,与“汕尾12138”船船员陈述一致,“BARZAN”轮船长的《海事报告书》也予以证实。该《海事报告书》报告发生海事的位置在沉船位置的东北方向,符合“汕尾12138”船被碰撞后,船舶在风、流影响下,向下风、流方向漂移的客观规律:“BARZAN”轮较“易发”轮后经过该海域,与“汕尾12138”船人员落水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看见大船经过附近的情况相符。鉴定结论:一、认定“易发”轮是碰撞“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的证据尚显不足。二、不能排除“BARZAN”轮是碰撞“汕尾12138”船的肇事嫌疑船的可能性。 

      此次船舶碰撞事故后,对方当事人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中,钟孝源、打私办请求判令易发公司赔偿其遭受的财产损失;苏香告等5人请求赔偿其亲属死亡损失、精神损失和个人财物损失;钟武等14人请求赔偿个人财物损失和精神痛苦损失。广州海事法院依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分立为三个案件。一审判决认定:“易发”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1992年11月25日0513时与“公边001”船在北纬22°09′。9、东经114°31′。5发生碰撞,致“公边001”船沉没。易发公司应对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分别判决:

      易发公司给钟孝源赔偿人民币2390400元、港币2万元,给打私办赔偿人民币226420元、港币34276元,以及各项款的利息(从1993年2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易发公司给苏香告、苏其荣的亲属分别赔偿苏香告、苏其荣死亡损失人民币各80万元,给李兴的亲属赔偿李兴死亡损失人民币384000元,给陈花的亲属赔偿陈花死亡损失人民币435896元,给刘耀雄的亲属赔偿刘耀雄死亡损失人民币531200元,另给每个死亡人的亲属赔偿死亡人个人财物损失人民币1000元。

      易发公司给生还者钟武、钟家荣、钟家忠、苏华、卢志华、钟才宝等每人赔偿医药补助费及精神损害人民币1万元,给生还者钟木火、苏祖旺、苏旺、徐蓬、刘国保、梁富敏、毛向武、蔡激等每人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5000元,另外给每人赔偿个人财物损失人民币1000元。

      

  • 物流生意的法宝   立即加入信誉联盟   阅读 次 本文现有评论 条  
  • 关键词 海运运价 船期查询 优势航线 货代服务   【RSS】 【打印】 【收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