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
据天津滨海新区发布,《方案》提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具有区港一体化的政策优势和功能优势,是综合配套改革的创新平台。要以建设东疆保税港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推进国际化市场体系建设,条件成熟时进行建立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以东疆保税港区为核心载体,推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开展航运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试点。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新时期开发开放的新模式。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加强与周边区域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的发展目标是,用 5 至 10 年的时间,基本完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贸易、航运融资、航运交易、航运租赁、离岸金融服务等功能,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建设成为各类航运要素聚集、服务辐射效应显著、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核心功能区,综合功能完善的国际航运融资中心。 《方案》提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为: (一)加快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 积极支持东疆保税港区推进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船级社等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鼓励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东疆港区,逐步将东疆港区发展成为邮轮母港。经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外国邮轮可以从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游客在国内港口下船观光后返船继续旅行。 (二)推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航运税收政策试点。 加快发展现代航运物流业,不断完善国际中转和国际贸易等功能。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三项政策实施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对东疆保税港区的汽车转口贸易,适用进区保税的政策。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施前提下,对东疆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促进中转业务的发展。 (三)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试点。在严格控制风险、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为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提供服务,但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总行已经开展的业务。允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支持商业银行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筹资需求,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在控制风险和稳健推进的前提下,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 (四)探索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务创新试点。 鼓励天津东疆港区推进租赁业务先行先试。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 按照风险可控、促进发展的原则,继续完善项目子公司的管控模式。鼓励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创新,根据飞机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飞机引进指标,按规定纳入国家批量采购计划,优先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对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减按 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政策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先行试点。对在天津东疆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通过天津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融资租赁货物,以及融资租赁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视同出口货物。鉴于租赁业务创新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在总结试点经验后,要适时加快推广实施。 有关人士称,《方案》在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以及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等发展国际航运业的关键环节,给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以政策支持,是我国目前在支持国际航运业和租赁业发展中,支持力度最大、政策覆盖面最广、系统性最强的方案。该《方案》将对天津市进一步落实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国家战略,推进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特别是对加速建成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加快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探索新时期、新阶段开发开放新模式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方案》的获批,将不断提高滨海新区服务和带动能力,进一步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经济振兴,有利于促进东中西部地区互动和全国区域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