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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www.jctrans.com 2009-11-10 15:50:00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   1、对国际分拨、配送、采购、拆拼箱、包装等企业和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2、对仓储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四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3、对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企业、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4、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和期货交割库,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运输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大型跨国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现货交易市场,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4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5、新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于专门用于营运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6、对进出口加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7、对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9、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直接支持进出口加工业务技术的,凡符合要求的将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租金补贴或资金资助等扶持。

      10、进出口加工企业按不高于3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3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11、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东疆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产品,确实有重大成功案例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12、对各类银行或相应机构新设立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区域中心机构或分行,给予一定的初期运营补贴。

      13、对国内外500强跨国公司设立或迁入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对税收有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初期运营补贴。

      14、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税收有贡献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运营补贴。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下同)以上的,最高可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最高可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15、大型企业设立的区域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16、新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17、新设立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独立核算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离岸业务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财政按离岸业务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18、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19、新设立符合要求的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20、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合并纳税的独立法人),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财政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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