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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 关于印发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10-9-21 15:37:0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09-07  

      编  号: 青政办字〔2010〕15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6月19日印发的《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5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七日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海上突发事件分级(5)

      14适用范围(7)

      15工作原则(7)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7)

      21应急领导机构(8)

      22运行管理机构(12)

      23应急指挥机构(12)

      24咨询机构(12)

      25现场指挥(员)(12)

      26应急救助力量(12)

      3预警与预防机制(13)

      31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13)

      32预警预防行动(13)

      33预警支持系统(14)

      34预警监督检查(14)

      4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14)

      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16)

      51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16)

      52紧急处置(16)

      53海上搜救医疗救援(18)

      54安全防护(18)

      55搜救过程中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18)

      56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18)

      57信息发布(19)

      6后期处置(19)

      61善后处置(19)

      62社会救助(20)

      63保险(20)

      64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21)

      7应急保障(22)

      71通信与信息保障(22)

      72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22)

      73宣传、培训与演练(23)

      74监督检查(24)

      8附则(24)

      81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24)

      82解释(24)

      83奖励与责任追究(24)

      84解释部门(25)

      85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2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合理使用海上搜救应急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

      13海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3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3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141青岛市管辖海域和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2发生在青岛市管辖海域和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143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防救结合、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快速高效、依法规范、资源整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作为全市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搜救中心在业务上受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211搜救中心领导成员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由青岛海事局局长担任;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北海舰队、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领导担任。

      212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搜救应急、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处置等工作,包括按照上级搜救中心指示组织对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失事的搜寻救助工作。

      (2)研究决定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指定辖区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5)制定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编制海上搜救经费预算,管理海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

      (6)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7)负责海上事故预防、海上安全知识和海上搜救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海上安全意识和积极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意识。

      (8)负责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9)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0)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青岛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根据需要,依法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

      (2)市交通运输委:领导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负责海上搜救的运输组织工作。

      (3)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协助或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海上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广播。

      (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相关经费,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影响我市内陆及沿海热带气旋预报预警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预警和海洋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需要的即时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根据需要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

      (9)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及手机定位技术支持。

      (10)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提供海洋环境观测等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本系统的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海洋水文等资料;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11)青岛警备区、北海舰队、武警青岛边防支队、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船艇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2)沿海区、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将应急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海上应急救援行动补偿奖励机制;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13)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在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参与青岛海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获救船舶提供适当泊位靠泊和货物装卸,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人员救助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环保局、市水文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委台办、市教育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边防检查站、黄岛边防检查站、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22运行管理机构

      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承担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青岛海事局,主任由青岛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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