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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www.jctrans.com 2010-9-14 14:37:00 青岛政务网

  •   二、规范使用范围,加强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逐步完善由国土资源管理、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土地补偿审核机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收支管理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关于“净地”出让的要求,在成片保障性住房供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土地补偿与出让收入直接挂钩的补偿模式,健全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决策体系。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以下方面:

      1征(收)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地面物拆迁费、场地平整费、完善基础设施费、财务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收)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收)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六)加强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土地出让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规范管理使用,确保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收)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收)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拖欠农民及集体组织的征地补偿费。

      1切实保障被征(收)地农民利益,建立被征(收)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建立对被征(收)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发放方式。对应当支付给被征(收)地农民的部分,要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交纳。各级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补助被征地农民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的长效机制。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征(收)地、拆迁法律法规,确保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五市三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三、完善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收支财政财务管理

      (七)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1加强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基金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明确预算编制原则、编制口径、编制标准和具体要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其中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国资、经贸、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2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审核和报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对各部门编报的年度土地收入项目预算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对各部门编制的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分别纳入全市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由财政部门汇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上年度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八)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宗地分账核算,与土地储备机构所需日常经费分别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1加强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规模、超计划举借贷款。应进一步规范贷款银行的管理,规范储备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作他用。

      2加强土地储备成本的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成本、费用项目、标准,加强土地储备成本费用的管理与核算,在建立正常、规范的土地成本申报、评估、审核机制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对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四、健全制度,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长效机制

      (九)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减少工作环节,各区(市)要建立由政府定期组织召集,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加的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研究分析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

      (十)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制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各级要认真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明确统计报表填报部门,落实填报责任。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10号)的有关规定。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确保按时报送上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时,各区(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报表作用,及时研究分析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管理。

      (十一)健全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公开共享制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的规定,公开住房供地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土地开发利用信息以及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等信息。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相关信息,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资金收缴、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土地出让及收入征缴情况。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掌握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信息。

      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交易系统,逐步实现国土资源交易信息在国土资源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之间共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五、强化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十二)强化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监察以及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整顿房地产秩序,加强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三)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严禁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理由,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各区(市)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自查情况要填报相关自查表格(见附件),写出自查报告,于8月底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银行管理机构、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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