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程物流网 - 资讯中心 >> 青岛 >> 政府公告 >> 正文

政府公告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www.jctrans.com 2010-9-14 14:37:00 青岛政务网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等指示精神,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从审计和日常管理情况分析,个别区(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能做到应收尽收;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和使用计划,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要结合七区统筹发展,逐步调整和完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土地出让收入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部分: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的规定,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成交价款与税款、相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关系,避免收入混库。

      (三)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1规范土地配置方式,逐步提高市场配置的比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控制划拨土地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范围划拨用地,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途径和方法。对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要从严控制;对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提高土地市场配置比重。

      2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管理。一是规范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内容。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合同变更,如涉及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中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对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变更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二是明确合同签订期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土地批件批准的收(征)地协议和土地出让方案,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5日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依照约定不予退还定金。三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用地者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四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期限收缴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定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20%,由土地受让方在出让合同签订当日缴纳。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规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地铁建设基金的计提。各级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从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10号)的规定,按土地出让面积和规定标准,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安排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按照市政府《关于设立地铁建设基金的意见》(青政字〔2010〕11号)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计提地铁建设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4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一是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时,要按规定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受让人直接到银行缴款,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市、区(市)财政部门对通过“非税系统”征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地方国库。各级、各部门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收取或超时滞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各级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二是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缴库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土地使用者未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按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外,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不予返还定金。财政部门应当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三是严格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管理。对未认真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证,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5严格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减免缓的审批。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四)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和处置闲置土地。对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要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视为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各区(市)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工作,并于2010年8月底前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相关部门。对开展自查工作不积极、不作为、处置不力、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将对闲置土地直接进行处置,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 物流生意的法宝    立即加入信誉联盟   阅读 次 本文现有评论 条  
  • 关键词 海运运价 船期查询 优势航线 货代服务   【RSS】 【打印】 【收藏】 【关闭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