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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10-7-19 15:42:00 青岛政务网

  •   制发机关: 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10-07-16  

      编  号: 青发改节能[2010]338号 索引号: 00511793701020020100007 

      标  题: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5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7〕264号)规定要求,现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调整公布如下: 

      一、拟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15日或10月15日前将认定申报材料(一式七份;目录详见附件一,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在区、市发改局初审;各区、市发改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附件二)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通过初审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持申报材料(一式七份)分别于5月15日或11月15日前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市发改委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专家组织集中评审答辩,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三、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发改委窗口领取我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将领取我委出具的未通过认定理由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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