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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原油贸易中欺诈现象严重

    www.jctrans.com 2010-3-5 14:4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   进口原油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防建设等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8年我国原油进口量达1.83亿吨,1310.12亿美元。作为国家战略资源性商品,进口原油具有数量大、货值高、贸易环节多,交接计量数据至关重要等特点。基于此,国家一直以来都将其纳入法定检验商品范畴。而我们在检验监管中发现,由于原油贸易蕴藏着巨大经济利益,国内贸易方管理水平不高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导致进口原油贸易中存在着以下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贸易相关方受利益驱动,欺诈现象严重

      进口原油贸易欺诈实施的主体呈多样化。有的是国外供货商、海外检验公司以及承运人等各自或联合起来欺诈国内收货人,称之为“真欺诈”;有的则是因国内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的缺陷,而滋生的腐败,损害了国家利益,称之为“伪欺诈”。近期发生的“力拓泄密案”就是一个因制度缺陷、监管缺失造成国家蒙受巨额损失的鲜活例证。不管何种欺诈其本质都是短重即收货人实际接收的原油重量比合同规定量短少。短重分为“明显”短重和“隐蔽”短重两种表现形式,所谓的“明显”短重是指短重率超过国际贸易正常损耗,可以申请索赔的短少重量;而“隐蔽”短重则是指贸易相关方利用国际贸易损耗免索赔率(5‰以下)这一国际规则,实施欺诈的短少重量。以2008年我国进口的1.83亿吨原油为例,重量正常损耗5‰,那么我国进口原油在国际贸易损耗合理范围内就存在44.5亿元利益空间!这么假设虽有些夸大,但此种形式的短重可能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欺诈采用的手段主要包括以水充油、签发不真实提单、偷油串油等。

      1.“以水充油”。近年来,宁波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相继从进口原油中检出大量明水,发现“以水充油”欺诈现象严重。如2000年,宁波检验检疫局从赤道几内亚和安哥拉装载的268724吨扎费罗和卡宾达原油中检出明水10181立方米;2006年宁波检验检疫局先后从南美洲进口的原油中检出2艘次高达2000立方米明水;2008年舟山检验检疫局相继从25万吨和7.6万吨进口原油中分别检出2421和2418立方米明水;2008年宁波检验检疫局从进口原油中检出明水超过100立方米的油轮高达37艘次,2009年上半年已达19艘次。我国进口原油量大、价高的特点决定了“以水充油”贸易欺诈行为必将有增无减,而进口原油中大量明水的存在不仅直接造成实际到货重量的短少,同时也增加了运输成本和污水处理成本。

      2.签发不真实提单。由于受到原油价格高位运行和国际市场原油日益紧俏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发货人在最低履约前提下,尽量少发货,使我国蒙受巨额损失。一是使用淘汰标准或船舶经验系数等技术手段,减少发货量。目前阿曼、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部分产油区仍在使用已经淘汰的标准,该标准的使用会造成约2‰~3‰的重量短少;二是使用“虚高”的装货港计量结果作为签发提单的依据。据统计,部分非洲、美洲产油区的检测结果均比实际检测结果大。如刚果杰诺原油、秘鲁拉塔姆原油和近年来进口的大部分新油种因密度、水分和杂质检测结果的差异而造成最终短量的现象非常普遍。2006年,宁波口岸进口的苏丹达混合原油,连续4船次水分检测指标出现较大差异,装卸两港最大相差2.2个百分点,最小也有0.4个百分点,4船次因水分引起短重10295.117吨,涉及索赔金额300多万美元;三是部分发货人伪造装货港检测数据,人为制作不真实提单,将短重数量控制在5‰免赔率范围内,导致我国收货人明知存在较大短重,却无法提起索赔。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宁波口岸进口原油贸易中短重率在3‰到5‰之间,无法进行索赔的批次高达60余批次,合计短重近3万吨。

      3.偷油串油。在进口原油贸易链条上,承运人等贸易相关方窥视进口原油巨额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故意卸货不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宁波口岸就曾发生多起偷油串油欺诈行为。如宁波检验检疫局在对某外轮装载的7.6万吨Benchams原油检验中发现,船方在卸货过程中,早有预谋的将污油舱(左)内底部的污水先卸出,然后将其他货油舱内的原油泵入,使其总体积,空距不变。检验人员发现此外轮偷油132.7立方米,涉及金额20多万元。又如2007年10月,塞浦路斯籍“NORDPOWER”轮装载的13.6万吨安哥拉洪戈原油和12.9万吨安哥拉凯撒杰原油靠停宁波口岸,该批原油中洪戈原油(货值7405.7万美元)计划全卸宁波港,余货凯撒杰原油卸青岛港。宁波检验检疫局在检验鉴定中发现,装载凯撒杰原油的货油舱1P、2C和4C的空距值和到港时有很大差异,经计算,货物总量比到港时多出了近1500立方米,这意味着卸进宁波岸罐的洪戈原油严重短少,经再次测量,结果相同。船方虽然多次狡辩,但在准确的计量结果和确凿的事实面前,只好低头,主动表示要重新开泵,将多出部分卸出。据测算,仅此一次偷油串油行为,涉及货物金额人民币就高达500万元。

      二、国内贸易商合同订立简单,管理和执行力弱

      在进口原油贸易中,国家出于能源安全等因素考虑,在进口原油贸易经营资质上,国有企业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些公司虽进口数额巨大,但合同订立条款简单,往往只订明总重量及价格,对除密度(或API)、水分、沉渣等与重量相关的指标外,其他品质、环保等项目均未作要求。有的合同条款在明确规格、计价项目、货物交接、检验要求、提供单证和特殊情况处理等方面不够明确。国际原油贸易环节多、情况复杂,产生争议和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争议和索赔往往并不局限于买卖双方,有的还涉及运输、保险等方面。当前国内进口原油贸易经营公司对合同管理、执行及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对进口原油的各项指标、装货港国家采取的计量标准以及承运船舶对卸货的影响等因素了解不充分,特别是对出现重量严重短少,品质低劣等问题时,在原油价格大幅波动和国际市场能源日益紧俏背景下,向国外发货人索赔,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还比较薄弱。

      三、国家能源法律法规不健全,环保问题不容忽视

      我国虽是能源消费大国,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石油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滞后,进口原油市场准入高且不透明,贸易环节中容易出现监管缺失和滋生腐败。另外我国也缺乏相关涉及卫生、环保项目的国家强制标准和检验标准。随着国内能源需求增加及国际能源供应日趋紧张,中高硫原油进口数量在不断增长。据统计,2008年宁波口岸进口原油中硫含量大于1.0%的达1674.1万吨,占进口总量的44.25%。加工含硫原油,不仅对产品质量有影响,而且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的治理难度也很大,如果措施不力,将给我国环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同时为谋取暴利,不排除一些不法商人将价格低廉非石油液体,更有甚者将工业废液混入石油,输入我国。

      四、应对建议

      针对我国进口原油贸易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建议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强石油立法,完善监管体系,规范进口贸易。原油贸易以交接计量数据为核心。完善从采购合同的签订到货物的运输、仓储、计量、检验等贸易过程的监管,规范进口原油贸易,防范欺诈,杜绝腐败。

      2.提高“国油国运”比例。为确保我国石油运输安全,国家应提高国内船队的承运能力,增加国内船队承运份额。这既可以降低进口原油成本,防范欺诈风险,又可以破除国际海运公司垄断海运价格风险,可谓一举多得。

      3.制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加强环保项目监管。进口中高含硫原油所面临的环保问题越来越突出,国家应尽早制修订相关标准,明确检验项目和限量要求,适度调控中高含硫原油的进口,加强进口原油硫含量等环保项目的检验,切实促进加工技术提高、防止欺诈、保护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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