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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www.jctrans.com 2009-7-3 10:31:00 物流天下

  •   7月1日起,广西收费公路试行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即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的载货类机动车车货总重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那么,计重收费有哪些优越性和特点?计重收费方式如何保护合法运输车主利益?近日,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广大货车车主、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目前超限超载运输率仍维持在7%左右,超限超载运输的根本原因是追求运输利润,单靠行政处罚手段显然无法根治,必须结合经济手段加以遏制。有关负责人说,对载货汽车按重量征收车辆通行费,使其多装货、多缴费,超限装载,加重收费,目的就是为了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有效保护公路财产,促进汽车生产和改装市场以及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根据规定,计重收费的范围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剩余收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开放式收费公路及新开通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对象为行驶收费公路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对载客类汽车和摩托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三轮车等车辆仍按照现行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实行计重收费后,对超限运输30%以上的车辆将实行加重收费,最大程度地遏制超限运输,保证合法装载运输者的利益。根据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为,超限30%(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30%以上100%以内(含100%)的车辆,其中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其中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在计重收费中,如何保证称重设备的精确度?车辆通过秤台时有何注意事项?可否复秤?  

      “计重收费称重设备的质量和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证其技术的先进性及质量的可靠性。”据介绍,每条车道的秤台从生产、安装、调试和计量标定都经过权威部门的层层把关和认定。正常使用后,每年重新标定一次,秤台中途发生大规模故障需要吊出检修时,必须重新进行计量标定。其次,在计重收费试运行前,各收费站的计重设备和计量器具都由有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标定,并出具了计量合格标定证书,对外公布,接受车主及社会监督。  

      另外,在实行计重收费过程中,禁止车辆在计重收费设备称重台缝隙中插入杂物、遮挡光栅,或者以贴挤车道、加速行驶、突然刹车、电磁干扰等方式影响称重计量,造成计重设备设施损坏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计重设备已经由有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标定,按照我区计量管理规定,不能在车道上复秤,若对称重计量结果有争议,可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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