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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新闻

  • 改善航运税收环境 促进航运中心建设

    www.jctrans.com 2009-7-26 8:46:00 航运交易公报

  •   我国航运业涉及税项

      船舶投资和处置环节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当居民航运企业购买或建造船舶时,如果船舶来自境外,且需要挂五星红旗,则视同进口货物须交纳关税和增值税。进口船舶的关税、增值税综合税率为27.53%。此外,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于居民企业还需征收应缴增值税额的1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约为船舶进口未完税价格的1.85%,则进口船舶共须缴纳29.38%的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当居民航运企业对船舶进行处置时,如果所得款项超过船舶帐面价值,则超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一般为25%。

      船舶租入、租出环节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当居民航运企业出租船舶时,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应缴纳营业税额1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税总额为租金收入的5.5%。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居民航运企业租入船舶时,居民航运企业作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出租方缴纳租金收入的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10%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总额为租金支出的15.5%。

      航运公司日常运输经营环节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居民航运企业的运费收入应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应缴纳营业税额1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计应纳税款为营业收入的3.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范围由过去的“起运地原则”调整为“企业所在地原则”,即居民航运企业不仅应将源于中国的运费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而且也包括了其承运的与中国无关的第三国货物所获得运费收入,也就是说居民航运企业将就其全球获得的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航运企业应按其实际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通税率为25%。

      航运公司员工获得工资收入环节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航运公司的居民员工应就其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月基本扣除额为2000元,基本扣除额之上的月工资收入实行九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不等。对于远洋船员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月基本扣除额提高到4800元。此外船员尚需从工资和薪金中扣缴一定比例的社会福利金,同时航运公司也需代船员上缴一定比例的福利津贴。

      除上述提及的税项外,当居民航运公司船舶维护时进口船舶配件也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及附加;当居民航运公司签订各类合同、契约时还需缴纳印花税。

      典型航运国家和地区

      航运业税收状况

      美国

      对于航运公司只征收企业所得税,尽管税率与美国其他行业一致,相对其他国家较高,但美国允许通过快速折旧、基本建设基金、建设准备基金等方式延迟纳税。同时,美国政府通过海运安全计划给予美国旗船以补贴,以及货载优先等政策,保证其战略物资的运输。同时,2004年开始,根据美国法律,远洋运输及其辅助服务可以采用吨税制代替原有的根据实际所得纳税的所得税制,尽管采取吨税制后快速折旧、CCF、CRF等政策已经无效,但吨税制稳定且极低的税率更有利于航运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日本

      对于航运公司只征收企业所得税。日本企业所得税率是全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但对于航运公司有若干政府补贴、折旧政策和延期纳税政策用以支持鼓励航运公司采用先进船舶、提高船舶技术状况和节能环保水平。根据最新动态,2008年起,日本对航运公司采取吨税制,代替传统的所得税制,这将大幅降低日本航运企业的经营负担。

      欧洲

      德国、荷兰、英国、希腊等许多欧洲国家目前已经采用吨税制作为航运公司的所得税制。此外,德国曾经采用KG融资模式,通过免税的优惠,大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航运,对资金统一调度和利用,这正是德国控制运力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香港

      香港税制简单而透明,对于所有公司都对其源于香港的所得征收16.5%的公司所得税,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税费负担。

      上述税收政策均为公司经营期间涉及的主要税项,而对于买造船,上述国家和地区基本没有关税和增值税。此外,由于船员属于危险特殊职业,瑞典、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完全免征船员所得税,英国、日本、荷兰、中国香港等都有减免船员所得税的法规,同时各国和地区针对船员缴纳社会保险福利基金也无硬性规定,因此船员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扣除所得税、社保等福利后的收入)相差无几。

      税收效果分析

      相对于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在我国注册成立居民航运企业首先在进口船舶环节就比海外竞争对手增加了近30%的税收成本,输在了“起跑线上”;其次,在日常经营中,我国居民航运企业无论企业盈亏都将按照营业收入缴纳3%-5.5%不等的营业税及附加,而海外企业基本无此项税收负担,对于航运这一高营业收入、微利且波动巨大的行业来说,营业税又成为我国企业的“紧箍咒”。此外,我国除远洋船员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外,船员并不比陆上工作人员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使得我国船员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较大差距,船员这一职业也就不具有吸引力。

      航运业最主要的资产一是船舶、二是有经验的船员,而两项资产的流动性决定了航运公司本身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哪里的经营环境适合,航运公司就会选择哪里作为经营场所。因此高额的税赋不仅无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而且还会使航运企业、船舶从我国流失。政府在失去了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失去了对船队的实际控制能力。目前我国控制运力中大量船舶注册方便旗,航运公司总部迁往海外都说明了我国的航运税收政策效果不佳,存在改进的余地。

      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的体制,大规模全面改革税制缺乏可操作性。但目前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国际航运中心可以成为税制改革的平台和试点,通过制度创新,一方面为我国远洋运输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促进航运要素向建设中的国际航运中心聚集,客观上还可以促进我国高端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可采取的航运税收环境改善措施包括:

      1.注册在国际航运中心的船东及航运公司免收营业税及其附加。

      2.注册在国际航运中心的船东及航运公司免收其船舶及配件进口关税、增值税;或将中资国际航行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常态化。

      3.为上述船东及航运公司服务的船员,符合一定条件,给与个人所得税减免,非付现福利扣缴部分适当减免。

      4.将税收优惠安排与航运投融资模式创新相结合,吸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航运业。

      5.设计合理的吨税制体制代替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或参照香港做法仅就源于中国的航运企业所得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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