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项海运备查档案 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
www.jctrans.com 2009-6-15 9:39:00 航运在线
自6月15日开始,国家交通运输部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建立专项海上运价档案备查,进一步规范海运市场。如果班轮经营者的档案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交通运输部调查确认后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这是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出的2009年第20号公告之规定。此举旨在以“运价档案”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遏制海运企业以“超低运价”乃至“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运输量90%以上是由海运来完成,国际海运业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重点战略物资运输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发以来,国际贸易量大幅下滑,国际海运业遭受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揽取货源,恶性压价,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运价水平揽货,有些航线甚至出现了“零运价”和“负运价”。为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存档制度,便于随时查阅既定运价,以避免海运企业间相互“砍杀”运价。 公告指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凡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都应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受理机构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幅度的档案,违规者将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根据公告,备案存档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交通运输部将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运价备案入档受理机构。运价备案义务人应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公布运价幅度的,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报备存档,协议运价生效时间为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班轮经营者根据各自经营的航线,自行确定运价幅度,并按照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运价档案。 公告称,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49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五章规定实施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应将每航次的所有有关运输单证、运费发票、服务合同文本、会计账簿等有关档案资料如实提供给调查机关,不得拒绝调查或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对拒绝调查或不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53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调查,班轮经营者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40条规定,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此次备案存档制度,包括所有中国港口出口集装箱运价和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价。但此次备案的运价主要是运价幅度,在该范围内的运价就无须重复备案,以减小备案工作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