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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区内仓库的设立登记 收藏

  •   一、 业务概述

      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具有以下仓储功能:

      1. 储存保税区内贸易企业和本企业从国外进口的保税货物,办理视同出口手续后的国内货物;

      2. 储存所有权属境外公司的进口保税货物;

      3. 存放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过出口手续的加工产品;

      区内保税仓库储存的保税货物,可以在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但不能改变其原来商品物理属性,也不允许产生损耗。

      海关对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实行联网管理,经营企业须配置海关指定的仓库计算机管理软件、使用统一的台帐及提货单。 海关有权对保税仓库所储存的保税货物进行检查。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 应具备的资格

      (1)具有仓储经营场所,并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保税区工商处批准,具备仓储业务经营权;

      (2)经保税区公安处消防科勘查其核准;

      (3)已经保税区海关登记注册。

      2、需交验的单证:

      (1)企业申请设立区内仓库/物流分拨中心的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自建仓库产权证或租赁仓库合同、库位平面图;

      (5)仓库管理人员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

      (6)建立分拨中心另需提供经 海关总署 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核准的商品HS编码归类表一份。

      3、 企业在第一次领取《进库登记簿》3个月之内必须发生有关业务,并每月按时核销 。

      4、 保税区内仓库所有保税货物应有序堆放,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发货,有关进出库有效 单证 应保存完好。

      五、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核发《进库登记簿》。

      六、办事程序

      第1步: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交验以下单证 :

      (1)企业申请设立区内仓库/物流分拨中心的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自建仓库产权证或租赁仓库合同、库位平面图;

      (5)仓库管理人员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

      (6)建立分拨中心另需提供经 海关总署 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核准的商品HS编码归类表一份。

      第2步:保税区海关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保税区内仓库登记证书》。

      第3步:保税区海关进行实地勘察,核发《进库登记簿》。

      七、 办事时限

      备案单证手续齐全,当日即可签发保税仓库批准证书。

      5个工作日内对保税仓库进行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