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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OCC运价备案将走完“第一步”

www.jctrans.com 2011-4-13 10:09:00 《航运交易公报》

导读:在 3月29日召开的中日航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NVOCC)运价备案座谈会上,上海航运交易所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截至3月29日, NVOCC运价备案的第一步“全部报”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估计1~2个月就可全面完成“第一步”工作。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的第一步“全部报”工作已接近尾声,即将进入监督管理阶段。

  记者  芮  雪

  在 3月29日召开的中日航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NVOCC)运价备案座谈会上,上海航运交易所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截至3月29日, NVOCC运价备案的第一步“全部报”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估计1~2个月就可全面完成“第一步”工作。

  运价备案顺利推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交通运输部在去年9月15日发布公告(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40号),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NVOCC运价备案制度,过渡期为60天。作为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根据NVOCC运价备案制度制定《运价备案操作指南》,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并承担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运价备案信息的义务。

  NVOCC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无船承运行业乃至整个海运市场有着重要意义。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指出,随着去年12月1日NVOCC运价备案制度的正式实施,备案主体将更趋完整,海运市场主体的统一监管链也由此形成。

  去年10月1日起,上海航运交易所正式履行NVOCC运价备案受理中心职能,接受备案义务人备案信息。截至目前,共接收运价信息826209条,生效运价信息636461条,有效运价561547条。NVOCC主体多,数据量大,运价备案系统、操作、流程等经受了考验,数据接收、录入、网上公开,以及名录查询等功能正常。目前NVOCC运价备案受理工作正顺利进行。

  ECR受置疑

  记者注意到,当天的座谈会上,约30多家从事中日航线运营的参会企业对不断涌现的“附加费”颇有微词,其中尤以对新现身中日航线的ECR首当其冲。

  所谓ECR(Emergency Cost Recovery)即紧急成本补贴附加费,中日航线包括进出口及只要经过中国口岸的内支航线,在中国口岸征收的费用。“ECR的征收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报备”……与会的NVOCC发出了种种质疑。

  对此,上海航运交易所明确表示,根据交通运输部核准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规定,运价备案的“海运附加费”计费的基础货币为“美元”,运价备案系统不接受任何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海运附加费”备案。因此“ECR”“CIC”等以人民币为结算基础货币的“海运附加费”的备案将不予受理。

  上海航运交易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际运输业务是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在国际贸易惯例中,运费的预付和到付是普遍存在的。在人民币未实现自由兑换之前,普遍以人民币作为出口到付运费的结算货币是不现实的,因此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收取“海运附加费”是不公平的交易行为。该负责人呼吁业界:应遵从国际贸易操作惯例,提出公平的运输交易条件。

  即将进入监管阶段

  日前,NVOCC运价备案受理中心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全面梳理,在交通运输部取得NVOCC经营资格的企业共计3663家。通过网上告知,以及电话联络,截至3月25日,大部分企业已递交了申请或备案运价,95家企业因不经营实际业务或经营业务未在范围之内出具情况说明。

  年初,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2011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明确了“严格实施运价备案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任务。

  为了严肃法律、法规,保证备案制度的认真执行,上海航运交易所强调在下一阶段的运价备案工作中,当务之急是继续对尚未履行运价备案义务的NVOCC进行梳理,查明未进行备案的原因,并进行清理和检查,对拒不履行备案义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些工作将为下一阶段交通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督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据记者了解,其实,NVOCC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已经逐步展开。3月份,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组织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展对经营中日航线班轮企业运价检查工作的同时,也对经营日本航线的部分NVOCC进行了检查取证工作,调取了部分NVOCC的运价信息进行匹配,以获得完整的证据链。今后,这一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将不断加强。 

本文关键词:NVOCC,运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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