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照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制定了《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此次制定的《实施意见》重点聚焦新片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将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与海事司法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转化落实为一一对标的服务保障措施条文,并加大了营造自贸区优质航运营商环境的内涵比重。
《实施意见》从提升工作站位、完善司法供给机制、支持投资贸易自由化体系建设、保护航运产业发展、发挥司法协同管控作用、优化航运法治营商环境等6个方面,共提出25项举措。
《实施意见》强调,要深刻认识增设新片区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新片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持续更新服务保障新片区的工作理念,积极为新片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要升级完善自贸区海事司法服务保障“五类供给机制”。要优化自贸区审判资源配置模式,建立涉自贸区重大案件专项管理机制,完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审理机制,健全专业化海事审判赋能体系,拓展涉自贸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步形成自贸区审判资源充分供给、精准投放的新常态。
《实施意见》提出,要从“四个方面”大力支持自贸区投资贸易自由化体系建设。要鼓励和保障投资、交易自由,准确把握“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要促进开放自由的国际运输,加强对涉及沿海捎带、外贸集装箱中转集拼、海陆空铁联运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案件审理;要依法彰显高水平贸易便利化,提高新片区海事纠纷解决的自由度和灵活度;要支持海事仲裁壮大发展,依法尊重和认可区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创新、区内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
《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法保护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三类航运产业”的发展和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建设。要重点保障高能级全球航运枢纽建设、航运金融产业发展、跨境物流电商兴起,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世界级港口群建设,妥善解决港航企业在合作领域可能发生的相关纠纷。
《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对风险压力的“四大司法协同管控作用”。要强化自贸区海事司法适法研判,发挥海事司法实践优势和智库作用,加强海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积极参与自贸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为新片区建设提供助力支撑和共建合力。
《实施意见》明确,要做好高标准对接自贸区航运法治营商环境优化的“五项工作”。要提升海事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增强海事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营造诚信理性的诉讼环境,保护和激发自贸区创新动力与活力,完善自贸区航运主体救治与市场退出机制,切实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