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7月1日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明确自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此外,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