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岚 通讯员 王华强)记者从荣成检验检疫局获悉,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第192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规定》立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释放改革红利,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速减负带来四方面利好:
备案时间缩短。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备案过程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缩短备案各环节中规定时限,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20天,将企业申请延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的时间从原来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缩短为30日前。
便利备案申请。取消了仅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的限制性规定,明确了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的主体是包括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和其分支部门在内的各级检验检疫部门,极大方便了企业申请出口备案。
延长《备案证明》有效期。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实施分类管理。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在释放简政放权红利的同时,新《规定》也在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如:增加了建立食品防护计划内容,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防护计划,防止食品受到蓄意污染或人为破坏,并且需要同步提交相应的资料。新《规定》还规定了约谈、责令整改、撤销备案等行政监管手段,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荣成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尤其是新增条款内容,积极筹划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符合新《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