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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面对疫情的停飞潮,航司可否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变更或者解除飞机协议?

http://www.jctrans.com/ 2020-07-31 民航资源网

导读: 据统计目前全球近40万民航从业人士都已经或即将面临失业风险。由此想到一个问题,对于航司成本最为关键的两大部分,人工和飞机。

  据统计目前全球近40万民航从业人士都已经或即将面临失业风险。由此想到一个问题,对于航司成本最为关键的两大部分,人工和飞机。随着机组的大量遣散与裁员,停飞中的飞机要想重上蓝天,可能更加遥遥无期。

  人可以通过裁员节约成本,而飞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各类长期协议想要止损可能将是个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对于众多已生效正履约的飞机相关协议,航司又能做些什么?其中又涉及了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01

  疫情下飞机合约的执行困境

  面对大量的飞机停飞,航司不但无法取得经营收入,而且还要向银行或者飞机租赁企业支付每月的约定租金以及维持飞机的适航性。对于未来的订单,由于市场宏观环境的急转直下,可能3-5年都不能有新运力的需求。这些计划中的新飞机,目前看来却可能给航司带来新的成本增加。此外,飞机所涉及的年度保险合约、维修协议以及航油协议等长期性协议的执行都遭到了巨大的风险挑战。

  因疫情所导致的履约困境或许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各国航空业的一大争议焦点。在此情形下,原本在各类商业合约中属于并不起眼的“不可抗力”一时间却成为了各方关注的重点。今年3月,德国汉莎航空就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其航油供应商主张终止合作协议。从目前的趋势看,类似的案件,相信未来还将在业内不断上演。

  目前,涉及飞机的融资以及租赁性质的协议,很少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在购机协议、航油套期保值协议以及其他供应合约中还是经常能看到此条款的身影。面对合约的执行困境,疫情能否成为航司有理有据的不履行抗辩主张?

  02

  英美法下的“不可抗力”条款要件

  一般而言,英美合同法秉持合同双方“缔约自由”的原则,并没有通过法条或者判例的形式,明确规定商业合同适用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主张。因此,在合同严格履行的原则下,法院基本会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任意方通常不能以此为由对不履约行为进行抗辩。

  在不可抗力情形的适用上,也要完全依照双方的合约与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能够触发不可抗力将完全视乎合约条款的文字内容是否涵盖目前的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条款必须包括受影响方声称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特定事件。常见的可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社会事件,例如罢工、骚乱等。

  03

  不可抗力事件需具有不可预见性

  即使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列明了某类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该事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成为了可预见的事件,同样也有可能在认定的效力上大打折扣。实践中,为了能够使用不可抗力条款成为不履行协议的借口,所涉事件必须超出合同方的控制范围,并且该合同方没有过错或过失。

  一个事件在发生第一次时,可能可以被准确描述为不可预见,但之后随着该事件发生得更频繁,该描述将不再适用。因此,分析可预见性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在合同履约期间的实际情况。

  04

  新冠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关于当前的疫情,以下主要从“流行病”和疫情防控导致的“政府禁令”两个角度来分析下主张不可抗力的可行性。

  以前在一般通用条款中,流行病其实一直很少会被列举成为不可抗力事件。2003年的非典疫情之后,越来越多的合同在条款草拟时开始关注到流行病以及传染病爆发的因素。由于今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宣布本次的疫情为“全球性流行病”,如果双方协议条款明确指明“流行性传染病爆发”、“流行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那么一方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可能就有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当然,目前也有观点从不可预见性角度出发,认为03年的非典疫情后,传染性流行病已经成为了合同当事人在合作时所应预见,可能发生的事件,因而不能作为有效的“不可抗力”抗辩,但该观点并不是目前的主流意见。

  除了“流行病”角度外,政府禁令也是一个可行的切入口。由于疫情防控,各国都发布了形式各异的旅游、出行禁令,这些禁令也可能会产生触发不可抗力事件的效果。

  总之,在英美合同法下,从双方约定的条款文本出发,再结合事件的影响因素才能得到有效的判断。希望能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在目前来看还是十分困难的。

  05

  其他可能的救济主张:合同落空

  除了不可抗力,在英美合同法下,还有另一个可以使用的“武器”:合同落空原则(Doctrineoffrustration,也有翻译为“合同受挫失效”)。

  根据该原则,如果合同订立后出现的与当事人的过错无关的某种情形改变使得合同订立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到,或订立合同所基于的理由已不复存在,那么义务人即可以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仍属可能。

  与不可抗力条款必须包括在合同中不同,合同落空不需要在合同中提及或包含,任何一方都可能援引。合同落空的结果是合同当事双方都解除了原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该原则有点像大陆法系中的“情势变更”,但跟不可抗力相比,有着更高的适用门槛,法院的审查也更为谨慎与苛刻。对此,在香港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仅仅为了摆脱糟糕的商业约定,或在双方曾预见到相关事件的情况下援引合同受挫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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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分配机制的背后的一点思考

  通过分析,合同当事人想要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落空来拒绝履行合同,实际上难度还是很大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偏向对这些救济方式作出狭义和较为谨慎的解释。这其实在背后一个很重要的合同法原则就是促成双方交易和维护现有合约的效力和稳定性。

  现实生活中,发生类似本次疫情这样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时,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其实是一种损失的再平衡与风险的再分配。在这个原则的适用上很可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试想下,如果每一家航司都可以以不可抗力解除正在执行的飞机租赁协议,飞机租赁公司再以此解除向银行的还款义务,在一环扣一环的交易链条之下,很可能就会造成整个系统的危机。最终受影响的还是这个产业链条上的每一方。

  目前来看,航空业最为理想的解决之道很可能是合同各方的“抱团取暖,共渡寒冬”。根据新情况,重新商讨现履行的飞机协议,或者拟定损失分担协议,各让一步,平衡风险。这样的做法其实比将全部精力寄托在如何利用不可抗力的合同救济条款上,更为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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