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生活节奏,搅动了全球市场。伴随着疫情的蔓延,航运、港口、物流等企业在全球市场冲击下,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困扰愈加明显。
为更好地帮助航运业规避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全球疫情蔓延对航运业产业的影响,近日,宁波海事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发布了30条法律风险提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高质量的海事司法保障。
货物运输方面的三大热门问题
“现在不少欧美国家疫情防控形势紧张,可是我们之前接的单子有发往欧美港口的。如果现在提出解除合同,算不算违约?”
“疫情发展变化很快,我们心里也没底。要是货物已经发出,但是目的地港口突然无法卸货 ,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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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近段时间,宁波海事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接听的咨询逐渐多了起来。其中,涉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咨询最为常见。
“疫情给整个航运业带来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鉴于问题产生的起因是疫情这个不可抗力,一般来说,此类问题我们会建议双方在互相体谅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们对目前接听的来电咨询进行了归类总结,就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3个热门问题,给有需要的人提个醒。”
首先,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驶往受疫情影响的港口?
通常来说,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约定船舶进出港,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拒绝前往受疫情影响的装货港并解除合同;货物已经装船运输的,承运人可与托运人协商变更卸货港或将货物卸至与卸货港邻近的安全港口。
其次,船舶已到港,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卸货,承运人是否可以将船舶航行到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卸货?
在卸货港因疫情影响而缺乏卸货条件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及时将港口缺乏装卸工人、专业装卸设备、运货集卡车等情况通知收货人,并就变更卸货港、联系装卸人员、增加运力设备等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承运人在兼顾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可将货物卸至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应保存航海日志、约定的卸货港无法卸货的证明及额外增加费用等方面的证据。
第三,受疫情影响,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迟延提货产生的滞箱费谁来出?装卸逾期所产生的船舶延误损失谁承担?
由于疫情导致不能及时提货的,建议收货人或托运人向船公司申请,延长免费用箱天数或减免费用。因不能提货产生的滞箱费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应超过合理上限,即一般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集装箱合理损失的上限。
航次租船合同中,对于装卸逾期所产生的船舶延误损失,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疫情发生之前已产生装卸逾期,则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拥堵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如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拥堵才导致装卸逾期的,建议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货代企业注意留存证据
货运代理企业,在整个航运产业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货运代理合同,另一方面代理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合同,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起着“桥梁纽带”的作用。突如其来的疫情,也让不少货运代理企业陷入迷茫。
“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航运纠纷中,涉及货运代理公司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我们在30条风险提示中,也专门就可能出现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针对性地列出了一些条款。”宁波海事法院法官介绍。
比如,受疫情影响,出口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加大,货运代理企业要如何应对?
法官解释,在货物到港一定期限无人提货,就目的港产生的滞箱费和堆存费,承运人一般会要求发货人先行支付,在发货人未及时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通常会先行垫付,然后向发货人进行追偿。目前在疫情影响下,货运代理企业在知悉上述费用产生后,应主动、及时获取目的港疫情信息及相应政策,将信息反馈给发货人,并向承运人申请费用减免;同时,协助、督促收货人与承运人直接进行联系与沟通,促使国外买家向当地港口相关方申请费用减免,积极减少损失的产生。
“有货运代理公司咨询,如果已经产生的费用和垫付的滞箱费等无法及时收回,能不能以扣押单证的方式督促对方?对于这个问题,主要看当初的合同约定。”法官说,如果在之前签订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了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后再交付单证的,那么货运代理企业有权拒绝交付单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货运代理企业不能任意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押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再比如,受疫情影响,船舶无法在约定目的港卸货,船长决定航行到临近港口卸货,由此增加的费用或产生的损失,货运代理企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卸货港因政府部门疫情管控已经封港,或禁止约定船舶进港,那么,货运代理企业对于更改卸货港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积极与委托方联系沟通并提供相应依据。如果港口因疫情管控返岗复工人数不足,导致港口拥堵或交货迟延,实际承运人决定换港卸货的,货运代理企业应积极与实际承运人沟通,并与托运人就换港卸货问题进行协商,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及时沟通减少保险争议
购买保险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航运业更是如此。
然而,伴随着疫情的蔓延,疫情引起的财产损失能否请求保险赔偿也成了相关企业咨询的热点。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因疾病引起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或作为除外责任处理。新冠肺炎被定性为乙类传染病,属于疾病的范畴,因此其本身一般说来并非财产损失保险所保障的风险类型。”法官解释,“值得关注的是,疫情发生后,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可以特别关注一下。”
那么,疫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船东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船东责任保险,通常承保传染病暴发引起的船舶检疫或消毒风险,但是一般不负责赔偿船舶被检疫或消毒引起的船期损失、利润损失、滞期费等,也不负责赔偿船舶被检疫或消毒引起的船舶维持费用。但是,检疫或消毒引起的额外费用或开支,如按港口当局要求装卸货物、移动船位、熏蒸等产生的费用,船东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明知或应该知道船舶停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将被检疫或消毒,保险人可以就索赔提起抗辩。还有一种情况,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可能依法征用船舶。按照保险合同通常约定,船舶被征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因此,如果船舶被征用,征用双方应及时就船舶保险作出安排,避免船舶脱保或发生争议。
“说到底,无论船东还是货主,就疫情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及时与保险人沟通,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