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为推动我省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对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2019年底,我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4.28万公里,农村公路桥梁5.97万座,通行政村双车道公路覆盖率超过95%,二级以上农村公路里程占比居全国各省(区)第一。全省农村客运班线3247条(含镇村公交)、客运车辆1.2万辆,开通镇村公交乡镇已达1038个,开通率超过95%,年出行人数超过1亿人次。加快健全农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探索依托现有城乡客运代送邮(快)件模式,加强与邮政、商贸、供销等部门合作,打造交邮融合服务品牌,全省乡镇实现快递全覆盖、所有行政村都有“村邮站”。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工作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市人民政府监督其履行主体责任;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乡道的管理和涉及村道的行政处罚,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路相关职责的,适用《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适用《条例》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确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资金保障责任,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投入,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适时调整。
《条例》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并同步建设必要的交通运行监测、公交站(亭)、停车区等服务和管理设施,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创新村道涉路施工管理方式,转变传统的涉路施工许可管理模式,规定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路安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沿线村民委员会有序组织村民参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及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村民养护队伍;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扶持农村公路运营,满足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乡村旅游等需要。
针对农村公路存在的安全问题,《条例》突出了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线路等监管,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加强安全设施防护,定期排查农村公路重要路段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设施;加强桥梁和隧道安全管理,对农村公路桥梁和隧道定期检查检测,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及时采取限载、限行、禁行等措施,设置警示、绕行标志,并组织维修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厅法规处 公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