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防范化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
据介绍,目前我国共有902座通航建筑物(含水利、水电、航运枢纽中的船闸、升船机)和44座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状况总体平稳,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二是一些地方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落实《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不到位,存在职责不明、思路不清的现象;三是部分建设时间较早的航运枢纽大坝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除险加固。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强化重点环节和领域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开展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和保障措施共七个部分,十九条。
《意见》还提出五项主要问题说明,包括:关于航运枢纽大坝安全监管范围、关于航运枢纽大坝安全责任制、关于通航建筑物安全鉴定、关于航运枢纽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关于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