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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快递丢失应由司法主导

www.jctrans.com 2013-9-23 11:18:00 信息时报

导读:根据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对省政协委员的提案答复,仅今年5月,该局申诉受理中心就受理快递业务申诉近4000件。

  根据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对省政协委员的提案答复,仅今年5月,该局申诉受理中心就受理快递业务申诉近4000件。针对行业存在的问题,该局将用一年时间开展全行业服务质量整治工作,使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多、投递服务差、赔偿难、野蛮作业等热点问题得到显著改善。

  快递丢失以及赔偿难,已是当前快递业中的一颗“毒瘤”。所以,专项整治快递延误、丢失问题,迫在眉睫。

  我国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并非单独业态的主动形式,而是被高速增长的网购量拉动成长的。即便如此,每逢网购高峰期,快递业的规模和质量,都显现出供不应求的一面,于是,不免暴露出服务质量和经营秩序的短板。有鉴于此,行政监管对快递业不断举起监督的大棒,往往是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限的行政监管力量,对比庞大的快递业市场,总是力不从心。以广东省为例,目前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已超过1900家,从业人员超过18万人,行政监管很难做到全覆盖。另一方面,过分依靠行政监管来规范快递业,行政监管有“包打一切”的倾向。这种努力,结果往往并不理想。

  其实,在快递业市场中,业务经营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邮政经营的快递业务,另一类是非邮政经营的民营快递业务。显然,后者占据了市场的主体。但是,在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上,所有的快递经营单位,都愿意依据《邮政法》,因为该法规定丢失邮件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问题在于,快件不是邮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而且,非邮政经营的民营快递公司,并非“邮政企业”,虽纳入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却不属于《邮政法》调整的范围。

  相对应的是,《合同法》的“运输合同”章程中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严格来讲,快递业尤其是占据市场主体的民营快递业,应该适用于《合同法》。这既是整治快递丢失乱象的法律依据,也是必要的杀手锏。

  由此来看,整治快递丢失需要理清行政边界,行政监管从“包打一切”的局面中适当抽身,把违反《合同法》的快递行为,交由司法解决。一方面支持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通过消协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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