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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快递“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说“不”

www.jctrans.com 2013-9-18 10:48:00 中国网

导读:物流公司对待货物“保丢不保损”;网购包裹迟迟不到货,却以天气、交通为免责借口……

  记者 祝健 通讯员 丁杨菲 林帅

  物流公司对待货物“保丢不保损”;网购包裹迟迟不到货,却以天气、交通为免责借口……针对快递物流行业的“霸王条款”,昨日长乐市工商局选择部分典型案例提醒市民,如遇类似情况,消费者有权说“不”,并要求商家作出赔偿,也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以“保丢不保损”为由减少赔偿

  7月下旬,长乐营前的陈女士通过营前镇某物流公司将大理石水槽寄送到厦门,保价为2000元。8月10日,当她在厦门的家人收货时,发现大理石水槽断裂了。陈女士便联系物流公司,要求赔偿。“物流公司查看了我家人发回来的货物照片后,确认了大理石水槽断裂的事实,但是以包裹外观完好为由,拒绝保价赔偿。”陈女士说,物流公司负责人还声称保价指的是货物丢失的赔偿金额,而水槽是损坏了,并非丢失,根据该公司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只能赔偿1000元。

  长乐市工商局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在陈女士已经交了保价费的情况下,大理石水槽出现断裂,物流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大理石水槽损坏的赔偿。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赔偿陈女士2000元。

  以“天气、交通、假期”为免责借口

  1月,长乐消费者郭先生网购一台电脑,委托某物流公司从北京送到福州。电脑1月23日到福州后,该公司长乐服务点仅电话联系过一次(消费者未接听),之后没有按照约定配送。消费者2月7日联系服务点,物流公司却依据快递条款中“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航班延误或取消,塞车,假期,天气等”的规定,告知郭先生,公司已经放假,无法配送。于是,消费者致电12315求助。

  长乐市工商局指出,法定免责事项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理由,约定免责事项是指快递公司在与寄件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项。在本次配送中,物流公司所指节假日因素虽难以准确预见,但其可能性是物流公司应当明知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经营风险”,不能作为免责理由。经营前工商所工作人员协调,该物流公司承诺2月8日上午10点配送到位。

  以“他人签收”为免责理由

  8月下旬,福州外语外贸学校的林同学花99元买了台电吹风。可距离发货时间过了10天,林同学一直没收到商品。上网查看了物流信息,林同学发现电吹风已经被签收了。林同学联系快递公司,得知当天因林同学电话欠费停机无法联系上,快递人员就让林同学所住宿舍的管理人员签收了。不过,管理人员表示未曾签收该包裹。几经查证无果,快递公司以快递约定中“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存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的条款,拒绝赔偿。

  长乐市工商局指出,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快递公司在未联系到林同学的情况下,擅自让他人代为签收包裹,导致包裹遗失,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林同学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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