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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快递”至少应保管半年

www.jctrans.com 2013-11-29 14:29:00 新闻晚报

导读: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庄键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昨日起,由国家邮政局起草的两项规范性文件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快递用户的信息保护及“无主快递”处理两大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

  邮政快递企业为赔偿主体

  姓名、地址、手机号码……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或许正在被别有用心者秘密倒卖。此次《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再次重申,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从业人员违法泄露寄递用户信息造成损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并向从业人员追责。”《管理规定》中写到。

  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分析称,《管理规定》 明确规定了企业如泄露用户信息时应承担的责任,邮政、快递公司成为了赔偿主体,这将促进其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今年起实施的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从业人员如违法提供用户信息,邮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主快递”应保管六个月

  对于收件人“查无此人”,而寄件人联系方式不详的“无主快递”该如何处理,《管理规定》 也做了明确界定。规定明确,快递企业应当安排专门的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进行保管,其保管期限须在登记之日起的六个月以上。快递企业总部还应建立“无主快递”的认领信息平台,并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查询服务。如未满保管期限时,用户出具相关交寄证明进行查询并核实确为本人所有,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投递或退回,资费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执行。

  按照《管理规定》,保管期限届满后,快递企业可开拆“无主快递”,其中如果有护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应送交证件制作机构或证件签发机构处理。而对于货币或可变卖的物品,在扣除处理费用和应付快递服务费用后,应将钱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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