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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责任制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5-28 9:40:00 天山网

导读:重型货车的超载现象让道路不堪重负,“伤痕”累累。为了能彻底遏制超载现象,5月27日,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修订草案)》中就首次提出,新疆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

  重型货车的超载现象让道路不堪重负,“伤痕”累累。为了能彻底遏制超载现象,5月27日,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修订草案)》中就首次提出,新疆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对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超载货物的将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里加提·苏里堂向会议作了关于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订草案在路政管理方面,主要针对治超难的问题,强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建立治超工作机制、实行源头治超等。

  据了解,我区自2003年开展治超工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又于2011年实施,加大了对超载超限车辆的处罚力度。但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的现状并未得到根治,超载车的数量反而有增无减。除新疆本地车辆外,甘肃、安徽、山东、河南等省份的大型货车近年来也纷纷加入到我区超载车的“大军”当中。

  为此,该修订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监察等部门建立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加强超限运输综合治理。

  另外,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否则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还指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车辆超过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附近没有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选择适宜的地点进行卸载和处理,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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