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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疫情期间船员突发疾病案件的处理

http://www.jctrans.com/ 2020-03-03 《航运交易公报》2020年第7期

导读: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船员在境外下地活动、就医和换班时面临一系列限制。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船员在境外下地活动、就医和换班时面临一系列限制。尤其在船员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就医时,即使疾病与新冠肺炎疫情无关,但受大环境影响,也给处理安排带来一系列困难。笔者总结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与船公司和律师健康团队通力合作,成功处理的一起船员在境外下船就医案件,供业内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处理船员伤病案例时参考。

  救治船员受疫情影响

  各国港口为了控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而出台的管控措施为船员伤病亡案件发生时的处理增加了一定难度。近期,笔者获悉由于相关港口出台的管控措施,安排伤病船员上岸就医屡遭阻止。有的港口要求对伤病船员实施在船隔离观察;有的港口要求船东提供担保,保证船上未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有的港口直接拒绝中国籍船员上岸就医,船员不得不随船绕航至其他国家港口以求良策。无论遇到任何困难,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及其会员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生命至上”的原则。因此,如何迅速有效地组织各专业团队,依据各港口的强制性规定,获得相关国家卫检、海关和移民机构的上岸批准,使伤病船员能够及时安排就医治疗变得尤为重要。

  案件简述

  2月2日晚,中船保获悉会员单位船上一名船员在航行期间突发疾病,症状表现为右侧下体肿大并伴有强烈下坠感,站立即疼痛,已无法正常工作。结合船上提供的信息和临床表现,会员单位告知该船员初步被诊断为疝气,无发烧、咳嗽等症状。考虑到船舶航行时的特殊性和该船员的患病症状,会员单位决定尽快安排该船员上岸就医。据律师健康团队分析,如该船员确诊为疝气,需要尽快手术治疗以避免生命危险,如不能尽快得到诊断和治疗,且病情一旦属于嵌顿疝,可导致肠梗阻、肠坏死等严重后果,后续也容易导致感染性休克,甚至有生命危险。

  案件处理

  涉案船舶当时靠港依次为新加坡港、马来西亚Sungai Udang港和印尼Bataan港,因此最佳的就医港口是在新加坡港。但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2月1日发文规定,MPA针对最近14天内停靠中国大陆港口的船舶实施严格的检疫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要求船员提交《海事健康申报表》,测量体温,对身体不适的船员进行隔离,以及所有最近14天内到中国大陆旅游的访客将被禁止入境或过境新加坡。在得到新加坡下船就医希望渺茫的消息后,笔者团队随后又立即询问马来西亚、越南等周边国家港口通代,了解是否允许该船员上岸就医。但得到的回复都较消极,均表示即使允许该船员下船也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检疫和防控程序,并且还需经过移民局、卫生部等政府部门的认可。由于该船所在附近港口均对中国籍船员上岸就医有如此严格的要求,中船保与会员单位最终决定尝试在新加坡安排该船员下船治疗。

  在该轮前往新加坡途中,会员单位紧急联系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请求帮助,通过交涉,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同意协助请求新加坡当局允许该船员下船治疗;通过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协助,新加坡移民局表示需要一份船医诊断声明以证明船员患病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经会员单位与中船保和律师健康团队讨论,该诊断证明需详细描述病情,务必强调若未进行紧急治疗该船员可能遭受的后果。于是会员单位在中船保和律师健康团队的协助下完成了诊断证明,并向新加坡移民局出具该文件;在新加坡移民局批准船员下地后,船东又被告知该船员上岸就医最终需要经过港口卫生部门的确认许可。该船于2月4日凌晨进港卸货时通过了港口卫生部门检疫程序,但港口卫生部门未下发允许该船员下船就医的确认通知,船舶不得不在完货后到新加坡锚地等待确认许可。中船保和会员单位又再次通过新加坡通代和当地代理联系港口卫生部门,以获得该船员的下地许可。最终在2月4日11时许,经各方多次联系确认,港口卫生部门确认允许该船员上岸治疗,随后由代理派遣小艇将其接送上岸治疗。

  应对建议

  回顾此案的处理,笔者发现平日面对船员生病案例时可以采取的有效救助措施,在新冠肺炎疫情不断扩散的今天都已无法顺利实现,各国港口均出台严格的政策以限制船舶靠泊及船员上岸。可以预料的是,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酵,船员伤病被限制下船治疗的案件也会越来越频发,这也给船公司和保赔协会处理此类案件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笔者向业内提供如下建议:

  1. 船公司在遇到船员发生伤病时应及时向保赔协会详细报案。通过集合保赔协会、海外派出机构、当地代理和保赔协会通代的力量,依靠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协助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的沟通,并首要考虑采取能够优先救助伤病船员的方案。

  2. 事先应识别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国是否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成员国。若该国为《公约》成员国,则应在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以及该国海事主管机关、移民局、港口卫生部门沟通时,援引《公约》中“4.1.3岸上治疗”第二与第三款作为申请船员下船治疗的法律依据。

  3. 应事先了解挂靠港所在国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台的港口管制措施,特别是针对船员上岸就医的规定。若挂靠港所在国主管机关要求船公司提供类似“诊断声明”或“船医证明”等文件,可咨询具有专业医疗诊断知识的专家予以协助出具。

  4. 船公司和相关机构应穷尽一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帮助伤病船员联系、安排下船治疗工作,中船保也将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调动最大资源协助服务会员单位。但若最终仍遭到计划挂靠港所在国海事主管机关拒绝接受船员下船治疗,船公司则应尽快地、妥善地制定绕航就医计划,以保障船员生命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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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运 航运 港口 集装箱 干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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