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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助内河水运转理念扬优势

www.jctrans.com 2015-4-1 10:02:00 中国交通新闻网

导读: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正式施行。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正式施行。这部酝酿了二十年的《航道法》将给我国内河水运发展带来哪些变化?在服务国家战略、促进城市发展等方面,将起到哪些积极作用?近日,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谢燮。

  凸显内河水运比较优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内河水运的比较优势逐步显现,内河水运发展与其他运输方式乃至其他行业发生关联,部分领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冲突,亟待更高层级的法律来规定航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与其他经济活动的关系。因此,《航道法》的出台对促进内河水运快速发展意义重大。”谢燮说。

  与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相比,内河水运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在谢燮看来,这些优势更多体现在单位国土面积产出高、人口密度大、人均GDP水平高和拥有水运资源的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石油消耗、土地资源的价值、环境价值等不断提升,水运相对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得以凸显,水运才能获得较快发展。

  “从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看,东部和中部省份已经渐次进入内河优势凸显期。这些省份的水运发展过去十来年虽然没有高层级的法律来规范,但仍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原因在于先发优势。”谢燮表示,随着东部和中部地区水运发展条件逐步成熟,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航道上的公路桥梁由于净空不足成为水运的“拦路虎”;水电站早已纷纷沿河布局,相应的通航设施却因为没有同步建设,需要追加更大的投资;航道建设时的拆迁成本不断提高……“西部地区的水运发展尽管具备快速发展的条件,却要克服比东部、中部地区更多的困难。”他说。

  河流是国家的自然资源,防洪、发电、航运、灌溉等用水该如何合理分配?各方的利益需要通过平等地博弈,最后获得最佳平衡点。而长期以来,《航道管理条例》与涉水的《水法》、《电力法》等法律不在一个层次上,当水运与水利、水电存在利益冲突时,不能在同等的法律层级下协调彼此关系,水运通道常常被阻隔。

  谢燮表示,《航道法》不仅明确了航道的基本地位、投资主体、监管主体、法律责任和罚则等,明确了航道投资的公益性及政府投资的主体作用,还在涉水相关的利益博弈中为水运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航道法》的出台将使内河航运的比较优势得到更好发挥,极大促进各地区的水运发展,进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其出台可谓正当其时。”他说。

  明确投资主体 转变投资理念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追求发电效益、航运利益保护不够等问题。《航道法》的出台,有利于枢纽船闸的配套建设和运营,过往部分地方政府“重陆路、重水电、轻水运”的理念将会逐步转变。

  谢燮认为,航道是纯公益性的基建项目,投资回报很难直接显现为经济社会效益,对企业和银行的吸引力不大,所以只能以政府投入为主,由政府承担起内河航运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责任。“在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下,航道投资以及水运发展虽然只能带来不高的GDP增长和就业,但由于水运的战略基础性作用,其所产生的潜在带动效应十分巨大。”他说。

  谢燮认为,对于中央政府,航道投资的潜在效益体现在:基于国家战略的水运通道建设能够实现国家意图;跨区域水运通道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沿边地区界河的航道投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推动边境贸易。对于跨境河流和界河的航道投资及管理,明确中央政府的主体责任,将有利于解决跨境河流和界河航道投资不足的问题,形成与相关国家对等的监管体系,进而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航运权,为构建通畅的跨境水运通道提供制度保障。对于地方政府,航道投资的潜在效益体现在:水运的低成本优势能够降低物流成本进而对经济社会产生正效应;水运的节能环保优势能够为绿色发展作出贡献;水运在吸引临港产业布局、构建城市亲水空间等方面也具有巨大的作用;水运对于边远地区人民出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而且,在当前绿色发展的诉求越来越迫切的背景下,航道投资是最佳的选择。”谢燮说。

  促进国家战略纵深推进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家三大战略的推进需要交通大通道作为基础支撑保障,而水运大通道是其中重要的一环。那么,《航道法》的施行能否为这些战略的推进“添砖加瓦”?

  谢燮表示,《航道法》对三大战略的推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战略上。《航道法》将促进长江黄金水道“延上游、畅中游、深下游”基本战略的加快实施,有利于促进长江干线进一步向上延伸,更大地发挥长江黄金水道长距离运输的优势和潜力,进而通过陆路运输与西部跨境河流相对接,打通“一路一带”的西部通道,为国家战略提供基础性保障。

  以地处古代南方丝绸之路要道的云南为例,拥有面向“三亚“(东南亚、南亚、西亚)和肩挑“两洋”(太平洋、印度洋)的独特区位优势,是“一带一路”建设中连接交会的战略支点,其澜沧江—湄公河、中越元江—红河、怒江—萨尔温江和中缅伊洛瓦底江等国际河流是我国连接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国际内河水路通道。《航道法》将为云南内河航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带来更多保障与机遇,进而使国家战略的推进更加顺畅。

  助力沿海沿江城市发展

  我国水运资源丰富,《航道法》的出台对于沿海沿江城市来说,已成为其经济发展的又一道福音。

  水运对流域的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内河集疏运是部分沿海城市港口发展的重要保障。《航道法》的颁布将有利于这些城市进一步发挥内河水运功能,促进更多的货物运输“弃陆走水”,缓解陆上交通压力,进而支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对于沿江城市而言,航道投资、建设、管理、维护、行政许可和处罚等有了法律保障,将弥补航道建设的资金缺口,减弱航道建设的跨部门协调难度,加快航道建设进程,有效解决非法采砂等航道管理难题,明确航道管理的责任主体等,这将极大促进内河水运发展,进而对沿江城市促进临港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通过航运服务业带动城市产业升级等发挥巨大作用。

  “同时,对于沿江沿边地区,发展水运经济,对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稳定边境,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要作用。”谢燮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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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航道法,内河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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