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坚持“依法治理、政府主导、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货运源头治理与道路货运市场管理相结合”5项原则,积极从货运源头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公开信息,以加强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还认真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并加强运管机构源头监管。尤其是通过驻点、巡查等有效方式,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责令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还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运管机构切实加大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跟踪处罚力度,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公路管理部门和治超工作机构。为有效加强信息衔接,交通运输部门还建立起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