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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能源的政策支持应适度

www.jctrans.com 2014-5-15 16:31:00 中国经济时报

导读:大力发展新能源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积极意义已经无须多言,然而,在如何发展新能源的具体路径上却值得商榷,尤其是政府该如何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目前,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地方各级政府,都对新能源产业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可是,也许正是政策用力过猛,方式欠妥,让我国新能源的发展节奏过快,并且过乱。最终,在国家与地方政府共同用力过度的支持下,中国新能源产业尚未真正勃发,便已开始品尝产能过剩的苦果。

  大力发展新能源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积极意义已经无须多言,然而,在如何发展新能源的具体路径上却值得商榷,尤其是政府该如何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目前,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地方各级政府,都对新能源产业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可是,也许正是政策用力过猛,方式欠妥,让我国新能源的发展节奏过快,并且过乱。最终,在国家与地方政府共同用力过度的支持下,中国新能源产业尚未真正勃发,便已开始品尝产能过剩的苦果。

  国家大力扶持新能源发展的决心毋庸置疑

  与光伏行业的情形类似,在风电领域,各种规划以及政策支持同样给力。密集的支持政策发布频率将国家不遗余力发展新能源的决心显露无遗。

  近年来,国家扶持新能源发展可谓不遗余力。早在1995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4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正式确立了“以电力为中心,以煤炭为基础,加强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的能源发展方针和政策。同年,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制定印发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1998年《节约能源法》颁布,再次肯定了可再生能源对于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重要战略作用和地位。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开始实施。

  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为发挥新能源的积极作用,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转型,对新能源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码。据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九、十月份,针对光伏行业的支持政策就多达6个。9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建设100个新能源示范城市和1000个新能源示范园区;9月1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9月27日,国家开发银行完成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信贷扶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重点确保12家光伏企业授信额度;10月16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10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指出要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利用太阳能;10月26日,国家电网公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而且单个并网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将免费提供接入服务,并且全额收购这些项目富余的电量。

  进入2013年,扶持政策依然接连不断,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光伏产业的发展目标定为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对比之前光伏产业“十二五”规划中2100万千瓦的目标,有了极大幅度的提升。并要求与光伏产业发展密切相关部委在短期内拿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之后不久,光伏分布式补贴价格、国开行金融扶持政策、四类资源地区标杆电价、涉及国税总局退税以及土地性质问题等关键政策都陆续出台。如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对光伏电站根据光资源优劣实行三类地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0.9元/度、0.95元/度和1元/度;分布式光伏补贴为0.42元/度。此次公布的电价标准高于市场预期,也明显高于3月份征求意见稿的水平。与光伏行业的情形类似,在风电领域,各种规划以及政策支持同样给力。密集的支持政策发布频率将国家不遗余力发展新能源的决心显露无遗。

  地方政府积极跟进热捧新能源

  如果说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那地方政府提供的各项支持则给予了各个业内企业最真切的诱惑。

  新能源产业不但能拉动当地财政收入和GDP,还符合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中央命题,地方官员当然趋之若鹜。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的战略被各地政府快速跟进。如果说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那地方政府提供的各项支持则给予了各个业内企业最真切的诱惑。

  首先是土地出让条件极为优惠。按照规定,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各地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基本上都按照这个标准出让。如甘肃瓜州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为每平方米84元,因此当地风电场拿地成本低至每平方米25.2元。更有意思的是,占地面积巨大的风电场并不需要支付所有覆盖面积的土地出让金。一般而言,风电场布置风电机组时,在行距上要求机组间相隔5—9倍风轮直径,在列距上要求机组间相隔3—5倍风轮直径。但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只按照风机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例如瓜州某风电场单个风机所占土地面积仅按照400平方米计算,也即“点征”,这就大大降低了项目需要支付的土地成本。

  其次,在项目的审批上各地政府也大开绿灯。随着中央简政放权步伐的加快,地方政府也开始大手笔批复项目。以前省一级发改委的光伏审批权限只有10兆瓦,现在则取消了规模限制,这导致各地电站装机容量剧增。如2009年甘肃敦煌地区的装机容量为20兆瓦,到了2013年,就已经增加到了200兆瓦。原来的项目多为9兆瓦,现在几十兆瓦的项目也不断出现了。

  最后,各地对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也提供了便利的资金支持。例如,根据《江西省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对于新能源项目,优先安排省级资金。对光伏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优先提供财政贴息。此外,还为企业融资提供贷款担保等。

  新能源产业发展过快的后遗症日益显现

  质量安全问题日趋突出、新能源“并网难”问题严重、产能过剩等问题日益凸现。

  在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下,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发展突飞猛进。截至2012年底,我国水电装机容量2.49亿千瓦,风电并网装机6300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65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2.58亿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应用面积3亿平方米,沼气年产量150多亿立方米,各类生物质年利用量3000万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占总发电装机比例达28%,比200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20%,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截至2012年底,全国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约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9%。尽管成绩有目共睹,然而各种后遗症也日益凸现。

  首先,质量安全问题日趋突出。新能源电力大规模接入电网可能会产生谐波、逆流、网压过高等问题,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电网调峰调频压力增大、电压控制难度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风险增加等。近期,甘肃酒泉、甘肃瓜州与河北张家口等地接连发生风电机组脱网事故。

  其次,新能源“并网难”问题严重。新能源虽然清洁环保,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地域的限制,如太阳能多集中在西部、风电多集中在内蒙古等。而我国一些大型的高耗能企业多集中于东部和北部,靠近城市位置。形成了目前这种“两地相隔”的局面,一边是国家耗巨资建设的新能源电厂,一边是翘首企盼、能源短缺的高耗能地区的企业,新能源并网和跨区输电困难重重。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不能全负荷发电,新能源发电被严重制约。从2013年5月开始,整个敦煌地区的光伏企业统统限量并网,各家企业只能并网50%的电力。

  最后,产能过剩苗头开始显现。目前各地对新能源热情高涨,据报道,当下有上百个城市在做新能源发展规划。仅2009年,江苏省的13个地级市中就有10个在打造新能源产业基地。“煤都”大同正要大刀阔斧地进军光伏产业,并称到“十二五”末,光伏产业产值将等同于当地煤炭产业产值。“十二五”期间,我国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千亿光伏产业园区就达到20个,规划产值达到2万亿元,而据EPIA预计,2015年全球光伏装机约为45GW,按8元/瓦计,全球市场安装需求也仅为3600亿元。

  改革完善新能源补贴机制,适度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绩效,在有限的补贴额度内,带动尽可能多的新能源发电。

  我国新能源迅速发展与国家扶持密不可分,然而,现有补贴机制可能大幅增加财政负担。新能源项目大部分是地方核准,补贴却是由全网分摊,等于“地方请客,中央买单”。我国实现“十二五”新能源规划目标资金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按照已公布的规划,到2015年,风电将产生电量2000亿千瓦时,约需补贴400亿元;光伏发电装机3500万千瓦,当年产生电量500亿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5元计算,需补贴250亿元;生物质发电装机1300万千瓦,电量700亿千瓦时,需补贴280亿元;电网接入还需补贴100亿元。以上合计,2015年补贴资金不少于1000亿元。按目前每千瓦时8厘钱的补贴水平测算,即使做到应收尽收,2015年当年可用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资金为480亿元左右,仍有500多亿元的资金缺口。因此,今后鼓励新能源发电应适度补贴,防止补贴规模过大超出可支付能力。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绩效,在有限的补贴额度内,带动尽可能多的新能源发电。

  首先,应明确补贴重点与环节。与国外主要通过税收环节扶持新能源产业的政策相比,中国政府的扶持力度更大,包括廉价的土地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财政补贴。我们的光伏产业主要是光伏电池的制造和光伏组件的生产,因而补贴鼓励的不是科学研发,而是传统的制造业。工业社会以来,任何一个新技术的兴起和推广,都绝非财政补贴的结果。补贴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往哪里补、怎么补值得商榷,尤其应该仔细考量补贴怎样用在扩大市场规模上,怎样用在提升研发力量上。

  其次,补贴规模应与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为避免削弱企业竞争力,今后几年电价不宜大幅上调。建议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标准维持在每千瓦时8厘钱的水平。为了落实“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新能源发展目标,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基金应收尽收、挖掘潜力来解决,不宜用财政资金替电网预拨新能源补贴。

  再次,建立单位补贴额度逐年降低的机制。为了提高有限补贴资金的绩效,建议对新能源发电普遍推行招标定价的方式,不再搞“高成本高补贴”的成本定价。而是通过竞争确定项目开发业主和发现价格,从而形成每千瓦时补贴额度逐年、逐批次降低的机制,使现有的补贴资金补贴尽可能多的电量,促进新能源上网价格尽快达到常规电力的水平。

  最后,采用以补贴定规模的办法。建议改革现有新能源补贴办法,今后新上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应在补贴资金已经明确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核准,没有落实补贴的项目不能接入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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