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5】42号)(以下简称《规划》),使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实现了陆域国土空间和海域国土空间全覆盖。《规划》提出,到2020年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实现海洋空间利用格局清晰合理、海洋空间利用效率提高、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其中,针对不同的海洋空间划分,《规划》对港口资源整合及功能调整做出了部署。
《规划》针对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等的不同特点,根据不同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将海洋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在港口资源整合及功能调整方面,《规划》明确的优化开发区域为渤海湾、长江口及其两翼、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峡西部以及辽东半岛、山东半岛、苏北、海南岛附近海域,要加强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港口群建设。此外,这类功能区还涉及了三个“航运中心“建设,分别为:辽东半岛海域,包括辽宁省丹东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毗邻海域,要加快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渤海湾海域,包括河北省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和天津市毗邻海域,要推动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长江口及其两翼海域,包括江苏省南通市、上海市和浙江省嘉兴市、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舟山市、台州市毗邻海域,要整合长三角港口资源,推动港口功能调整升级,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整体水平。
针对其他的海域空间,《规划》要求,重点开发区域的港口和临港产业用海应满足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要求,合理布局,促进临港产业集聚发展;控制建设规模,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趋同化;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占用和影响周边海域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河口行洪区和防洪保留区等。限制开发区域的重要河口区域,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在禁止开发区域,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涉及保护区的航道、管线和桥梁等基础设施经严格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