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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www.jctrans.com 2015-6-2 15:17:00 中央社

导读:台湾立法机构2日修正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人士若受强制出境,符合条件得收容,收容天数最长为150天。

  台湾立法机构2日修正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人士若受强制出境,符合条件得收容,收容天数最长为150天。

  据报道,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港澳人民若未经许可入境、超过停留居留期限、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和工作或有犯罪行为,台湾治安机关径行强制出境前得暂予收容,并得令其从事劳务。

  不过,台湾“司法院”释字第710号解释指出,现行对大陆人民强制出境及收容相关规定,在正当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强化。

  据报道,此次台湾立法机构修正通过条文规定,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人民,若未经许可入境、超过停留居留期限或经撤销废止许可、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有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安全、非经许可与台湾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涉及公权力及政治议题协商者,台方得径行强制出境,或限其10日内出境,若未出境,得强制出境。

  强制出境前,应给予陈述意见机会,且强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许可的大陆人民出境前,应开审查会,删除“暂予收容的大陆地区人民得令其从事劳务”规定。

  条文增订,受强制处分者若无相关旅行证件或旅行证件待查核、于境外遭通缉、有逃逸或不愿自行出境之虞,台湾移民部门得暂予收容,期间自暂予收容起最长不得超过15天,期满可声请续予收容,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间应一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港澳条例部分,修正通过条文增订,台湾移民部门收容受强制处分者,暂予收容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期满可声请续予收容、延长收容,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间应一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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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台湾,两岸,人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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