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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说“雷语”致不良影响将被问责

www.jctrans.com 2013-8-29 14:00:00 解放牛网

导读:而最新出台的《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办法》中,正式将“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等行为,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写入问责条款,政府官员不仅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说话应对也要有水平。

  ●政府官员不仅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说话应对也要有水平。官员说出“雷语”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可以归入行政首长问责范畴。

  ●原本被行政首长问责办法排除在外的村级行政人员,也被纳入了问责范围中。大到区长、局长,小到镇长、村长,全部被纳入了行政首长问责范畴。

  ●城管工作人员将进入行政过错追究的范畴。

  ●浦东新区某个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接待窗口上有态度傲慢、语气生硬或未按时到岗的情况,一旦被投诉,都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可能是责令整改、甚至是扣发一部分奖金等。

  “40年后,我们是不是还存在这个世界,不要考虑太长远了。”如此漫谈人生的“警世之言”,竟是政府官网回复群众咨询房屋产权政策时的帖子。

  一个地方官员问专家“江豚好不好吃”,当得到“不好吃”的答复时,这位官员竟说“不好吃干吗要保护?”

  ……

  近来被曝出的政府官员的“雷人”语言,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也令部分地方官员的水平遭受质疑。

  而最新出台的《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办法》中,正式将“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等行为,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写入问责条款,政府官员不仅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说话应对也要有水平。此外,根据同步实施的《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工作人员也将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相当于为行政人员套上了一道“紧箍咒”。

  出台背景

  大浦东有新要求 四法规同步出台

  原南汇区和浦东新区合并成大浦东区域后,部分政府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有所扩大,其行政工作职责的问责范围也必须相应扩展;浦东新区原来被划分为陆家嘴、张江、金桥、外高桥、三林、川沙六大功能区,街、镇一级当时由功能区管,现在六个功能区已经撤除,街镇、开发园区等由区里直接管辖,这些变化都直接关系到《暂行办法》的一些条款必须作出调整。

  近日,由浦东新区监察局牵头修订的《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办法》、《浦东新区行政效能社会化评估办法》和《浦东新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从修订前的《暂行办法》到《办法》,4个文件为何选择在此时修订并出台?

  浦东新区监察局参与修订的相关人士表示,《办法》修订是为了适应全新的情况。该人士说,2005年至2006年,浦东新区先后制订和实施了上述4个文件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实施或修订,《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也需要据此作出相应的修改。同时,根据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适用年限为5年,《暂行办法》也到了必须修订的年限。

  更重要的是,《暂行办法》作为新区区域性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内容已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新精神、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新要求。

  举例来说,原南汇区和浦东新区合并成大浦东区域后,部分政府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有所扩大,其行政工作职责的问责范围也必须相应扩展;浦东新区原来被划分为陆家嘴、张江、金桥、外高桥、三林、川沙六大功能区,街、镇一级当时由功能区管,现在六个功能区已经撤除,街镇、开发园区等由区里直接管辖,这些变化都直接关系到《暂行办法》的一些条款必须作出调整。

  为此,新区监察局从2011年起即成立了工作小组,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等多种形式,着手修订《暂行办法》。结合新区区域变化和特点,遵循有关工作程序,并将《办法》的修改稿广泛征求法律专家和法律法规部门,同时征询了区司法局、区人保局等委办局意见。最终,修订后的《办法》作为区政府文件正式颁布执行。

  新法规亮点

  城管被纳入行政过错追究范畴

  修订后的《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监察对象扩大。

  监察对象新增了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近年出现的城管工作人员也将进入行政过错追究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因为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监察对象的扩大,增加了适用范围。

  比如,监察对象除了基本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之外,还新增了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内容。

  浦东新区监察局相关人士表示,按照新增的内容,近年出现的城管工作人员也将进入行政过错追究的范畴。

  此外,原本被行政首长问责办法排除在外的村级行政人员,也被纳入了问责范围中。

  大到区长、局长,小到镇长、村长,全部被纳入了行政首长问责范畴。

  行政首长问责

  “一把手”不履职、履错职要被问责

  “上级部门的要求很高,政府工作的涉及面越来越广,官员们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内容;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官员和其他行政人员对公众说话、做事都要有水平,领导干部也要知法懂法、会说话。 ”

  此次出台的4个《办法》中,《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因为对行政首长的问责条款作出了诸多细致规定,且增加了“行政首长行政不作为及社会言行评价”等内容而颇受关注。

  2004年,新区在全市较早制订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其后的《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根据近年颁布的法律法规,两《办法》对某些条款作了修订。如《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办法》中从第六条至第十条,将“政府部门政令不畅、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监督失察”等几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详细的问责情形。

  而行政首长的定义,《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也予以明确,即“是指浦东新区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委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组织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简而言之,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一把手”。

  此外,在对行政首长问责的概念中,《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还增加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所辖范围内各级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等行为,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依照本办法对其问责追究”的条款。

  在评价这一条款时,新区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邱明忠的结论是——现在的“行政首长”不好当:“首先是上级部门的要求很高,政府工作的涉及面越来越广,官员们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内容;其次是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官员和其他行政人员对公众说话、做事都要有水平,领导干部也要知法懂法、会说话。另外,政府部门出台任何一个规定必须符合、落实每一个程序,否则就可能被投诉。总之当好干部不容易,但又是必须去完成的事情。”

  对近期网上曝出的一些官员“雷语”,邱明忠没有直接给予评论。但他表示,按照《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相关条款,官员说出“雷语”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确可以归入行政首长问责范畴。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窗口人员态度傲慢被投诉将有惩罚

  新区2004年起推出的行政过错追究及问责暂行办法,的确令行政人员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得到提升。今年,好几个委办局至今保持了零投诉。

  行政首长须谨言慎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同样被套上了“紧箍咒”。根据《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和行政告知职责时,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或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行为时,均可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以前可能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不犯大错误,犯点小错都算不了什么,但行政过错追究办法可以说是处理这些‘小错’的最好依据。”新区监察局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新区某个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接待窗口上有态度傲慢、语气生硬或未按时到岗的情况,一旦受到投诉,都可以根据《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这些惩罚达不到党纪政纪或刑法处理的程度,但是各个单位部门都有相应的一些处理办法,可能是责令整改、甚至是扣发一部分奖金等。有了这道紧箍咒,行政人员工作时就会有压力,努力把手头的工作做好做实。”

  据透露,新区从2004年起陆续推出的一系列行政过错追究及问责暂行办法,的确令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得到了双提升。以今年为例,包括新区发改委、总工会在内的好几个委办局至今都保持了零投诉的记录。

  ■相关新闻

  《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即将出台

  此次同步出台的,还包括《浦东新区行政效能社会化评估办法》、《浦东新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两个办法。新区监察部门同时透露,同样与行政工作相关的《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目前已经报批,预计将于近期出台。

  其中,《浦东新区行政效能社会化评估办法》和《浦东新区行政电子监察办法》也进行了小幅修订。如《浦东新区行政效能社会化评估办法》拓展了评估主体范围和评估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评估内容由7项增至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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