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河水域航运资源丰富,河网遍布、水道纵横,内河航运以其便捷、经济的优势已成为物流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内河船舶的保有量和大型化也随之持续增长,促进内河水域地区经济建设方面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由此带来的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事件逐步增多,船舶成为导致我国内河流域环境恶化的重要污染源。
很多内河又是沿岸城市的水源地,如长江干流沿岸有数百个取水口,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将影响供水范围内成千上万的居民生活用水。内河与海洋相比,污染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影响更为直接,造成的危害也会更大。内河水域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赔偿不充分使得清污费用难以支付,导致溢油往往不能及时清除,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索赔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使许多潜在的损失难以挽回。
我国针对内河船舶污染的责任保险尚属空白。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上位法也缺失。目前,开展建立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缺乏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我国内河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内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