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雪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部署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确定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
会议指出,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对于谋划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对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水运特别是内河航运将处于优先发展的位置。同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内河航运虽然速度较低,但却具有许多其他运输方式不可取代的优势和发展潜力。
内河航运可以利用已有河道,不占地或少占地,并具有运量大、成本低、能耗小、污染少等优势。在平原地区和渠化河流上,优势更加明显。内河航运适应性广,在煤炭、矿建材料、油品等大宗货物、重大件货物运输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近几年来,内河航运尤其是干线航运凭借其运能大、环保节约、区位优势和集聚效应特点,有力地带动了流域产业带的发展,促进形成了电力、钢铁、石化、汽车、机械、电子等产业沿江、沿河聚集的格局,在国家实施东部率先发展、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法律的缺位,我国航道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航道上擅自建设桥梁、管道、取水口、栈桥等跨河、临河建筑物,胡乱采沙、淘金、取弃土、乱倒垃圾也造成了内河航道通航能力下降;在航道内弃置沉船沉物,损坏航标,给船舶航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此次通过出台航道法来调整、保护和促进航道的发展,使内河航运在一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治环境下能够更好的发展,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的腾飞,我们相信,内河航运必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