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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谈判“快速道”有名无实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4-2-25 15:42:00 《金融时报》

导读:对一些人而言,拟议中的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贸易协议的前景似乎已然黯淡。

  对一些人而言,拟议中的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贸易协议的前景似乎已然黯淡。美国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民主党参议员哈里•里德(Harry Reid)宣布,他反对讨论旨在恢复国会“快速道”(fast-track)批准这类贸易协议的立法议案。在最近一个闭门会议期间,众议院民主党人据报道表达了类似的反对意见。以往的“快速道”法律在自1974年以来美国签订的几乎所有重大贸易协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法在6年前失效,至今未被新法接替。

  这令贸易协定支持者感到恐慌。但情况不应如此。“快速道”授权搞到后来附带如此繁多的条件和官僚程序,以至于现在相对于常规立法程序没什么优势。

  “快速道”谈判授权出炉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旨在帮助应对这样一个风险: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将导致贸易谈判出现僵局。只有总统可以与外国政府谈判。但实施协议需要通过法律,只有国会有权这么做。“快速道”理应解决这点。美国国会将提出一个目标清单,总统将追求这些目标,在此过程中与立法者和商界领袖磋商。然后,实施由此产生的协议的立法将交由投票表决,没有修改提案或阻挠提案通过的可能性。这保证了总统能够履行承诺,提供与外国领导人谈判所需的可信度。

  对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东京回合谈判而言,这一安排发挥了较好作用。该多边协议于1979年达成。美国在1985年与以色列、1988年与加拿大签订协议时,这一安排也有效发挥作用。这些协议都在国会高票获得通过。但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及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缔造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开始,这一程序所基于的政治共识开始削弱,贸易协定以微弱得多的票数之差在国会获得通过。

  过去10年,美国与哥伦比亚、秘鲁、韩国和5个中美国家以及多米尼加共和国达成的贸易协定,都曾在国会遭遇“快速道”旨在防范的那种障碍。在谈判正式结束很久以后,美国不得不做出重大修改。在美国与哥伦比亚签订的协议首次由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总统提交国会时,众议院甚至修改了规则,让实施该协议的立法脱离“快速道”。

  在这种背景下,里德和民主党其他领导人的警告不应令人意外。如今,贸易协议不仅涉及进口关税问题。它们还包括有关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监管、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其它问题的承诺。这些承诺不仅会制约联邦法律,还会约束州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立法者希望仔细审查这些措施是可以理解的——指望它们会轻易得到批准是不切实际的。

  “快速道”程序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现在它带来的麻烦可能超过了价值。要从国会获得特别谈判授权,总统可能必须首先同意一个长长的限制性条件的清单。这些条件将是公开信息,因而将削弱总统的谈判地位。与其接受条件、阻碍总统为美国人民谈判达成有利协议的努力,不如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展开谈判。

  任何协议都可能会在国会遭遇障碍。但如果协议细节公开而且美国人能够看到批准该协议将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那么清除这些障碍将变得更为容易。

  相比之下,与国会就“快速道”授权角力可能代价惨重,而且毫无意义,因为协议达成后,这个问题还需要重新考虑。如果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总统希望在贸易问题上实现进展,那么他应当开始致力于达成一项美国人会支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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