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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要注意货物和资金流匹配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4-11-5 10:12:00 金华日报

导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建立了进出口货物流和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总量核查和监测,进一步简化了企业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建立了进出口货物流和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总量核查和监测,进一步简化了企业操作。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钻政策空子,利用转口贸易只有资金流而无货物流的特点,虚构贸易背景进行非法套利。

  a公司是我市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转口贸易。2013年3月8日,该公司在银行申请开立了180天远期信用证,金额近480万美元,性质为先支后收型转口贸易。2013年9月,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已到,但并无收汇款项回笼,导致这笔转口贸易收支不匹配。经银行人员多次提醒、催促,仍无资金回笼。由于a公司为该行的授信客户,业务部门将情况反馈给授信部门后,得知该公司在银行的多笔授信业务已逾期,而且公司人去楼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其实以转口贸易为幌子,从银行套取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陷入困境,转口贸易款项无法正常回笼。目前,该公司已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目前,从事转口贸易的公司普遍存在合规意识薄弱的现象,对义务性报告事项没有什么概念。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政策,对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端向外汇管理局报告相应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先收后支项下反之亦然。部分企业因未及时进行义务性报告,而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

  确实,货物贸易改革为企业的收付汇提供了便利,简化了相关手续,但并不意味着国家有关部门放松了对违规甚至违法收支行为的监管。许多企业往往忽视了这一点,更有甚者,比如上述案件中的a公司,为达到赚取境内外汇差、利差的目的,知法犯法,伪造、买卖单据,进行纯粹以套取利差为目的的转口贸易,最终导致自身陷入破产的境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71条规定,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含报告),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理念,是每个经营户、每家企业都应牢记在心的准则,唯有如此,才能不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记者 李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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