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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贸易中间商交易模式风险凸显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8-27 9:33:00 中国企业报

导读:为购买设备国内企业与国际巨头签合同,货款却打至中间商账户,大多货款支付完毕后,中间商却拒绝交付剩余设备。之后,中间商因股份转让而让买方企业追讨无门。

  为购买设备国内企业与国际巨头签合同,货款却打至中间商账户,大多货款支付完毕后,中间商却拒绝交付剩余设备。之后,中间商因股份转让而让买方企业追讨无门。

  近日,有关意大利SCM集团涉嫌合同诈骗事件,再次引爆跨国贸易中“中间商交易模式”风险。

  深圳大富豪

  控SCM涉嫌合同诈骗

  近日,国内著名家具企业深圳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开控诉全球木工机械巨头意大利SCM Group涉嫌国际合同诈骗行为。

  据深圳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务监察部胡鑫介绍,深圳大富豪是国内大型家具企业,拥有亚洲板式家具第一生产线,旗下的“富之岛”品牌产品销售遍及国内200多个大、中城市。2007年,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对意大利SCM 集团的信任,深圳大富豪公司与意大利SCM 集团签订合同,购买价值2000多万元的全自动纵横锯等大型加工设备,合同的签署人为SCM 集团中国区销售负责人罗厚祥(香港人)。合同签订后,罗厚祥提出为操作方便,按SCM集团的交易习惯,需要一家第三方公司来具体执行合同为由,推荐指定了一个叫王斌的中间商,并介绍说其也是意大利SCM集团的代理商。

  按罗和王的意见,SCM 集团要求深圳大富豪公司将合同应付款项打到中间商王斌指定的相关账户。深圳大富豪公司于2007年4月21日、2007年11月1日将相关款项打到中间商王斌指定的上海襄茂贸易有限公司;后又于2008年1月和7月将两笔款项汇入王斌指定的另一公司上海俊民贸易有限公司。

  中间商王斌在实际收到1900多万元款项,仅仅交付了第一台设备后,当深圳大富豪公司要求交付第二台纵横锯的合理要求时,对方却以全球金融危机致使船舶不能停靠在预定港口发生“熏蒸费”为由拒绝交付。

  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更让深圳大富豪公司始料未及。在大富豪公司多次催要后续设备期间,中间商王斌却偷偷把上述两公司中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对于深圳大富豪公司的设备交付要求,王斌以种种理由拒绝,后来甚至拒绝出面。在这期间,合同签署人罗厚祥也答应出面协调处理,但同样没有交付合同约定的设备。

  深圳大富豪公司觉得,他们已经陷入了一个事先经过精心设计的国际合同诈骗陷阱,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更因为重大设备的迟迟不能到位造成上亿元的间接损失。

  《中国企业报》记者也取得了深圳大富豪公司法律顾问就此事的法律意见:

  SCM集团公司及中国区销售负责人罗厚祥,向大富豪公司出具授权书要求大富豪公司把货款支付到中间商持股的上海两公司账户,在大富豪公司支付货款,尚未完成供货的情况下中间商将收货款公司的股权转让他人,在大富豪公司索要货物时SCM集团与中间商相互推卸责任,从现有证据来看,SCM集团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事件发生后,深圳大富豪公司与意大利SCM 集团反复交涉,要求其承担合约责任。”胡鑫指出,“然而意大利SCM 集团及当初的合同签署人、现仍为中国区销售负责人罗厚祥却一直给予推托处理,始终不予正面回应、刻意逃避,并企图以经济纠纷的假象来掩盖其合同诈骗的实质。”

  SCM:拒绝答复

  《中国企业报》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到SCM中国南方区的销售经理罗厚祥,他表示:“这事情我不想再说了。”他同时表示,《深圳晚报》曾就此事进行的报道就是他要回复的内容。

  《中国企业报》记者又翻阅了《深圳晚报》的相关报道,在报道中查到如下内容:罗某表示,因为大富豪公司需要融资、贷款的问题,所以才需要找中间商王某,他才介绍大富豪公司与王某认识。而后,罗某和大富豪签的合同从未执行过,是一个作废的合同。根据罗某的意思,后来变成了大富豪跟中间商王某签合同,王某跟SCM集团签合同,两个合同都生效了。王某付了定金,SCM集团做好设备,大富豪却不提货,因此产生了有一年的仓管费。罗某垫付后将货运到国内,又产生了一系列仓管费。正因为仓管费的问题大富豪和王某没谈拢,因此事情拖到现在。

  对大富豪提供的有罗某签字及盖章的授权书一事,罗某表示时间过得太久,已经记不清了。

  做国际贸易

  应警惕中间商风险

  据一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放心保)工作人员向《中国企业报》记者介绍,中间商贸易模式普遍存在于出口贸易中。他提醒出口企业要及时做好事前风险排查,特别关注中间商的偿付能力,证实中间商确实有权代理合同买方签署合同。若中间商要求在单证上隐去出口企业名称,出口企业最好让其出具要求修改提单托运人的书面函,或者采用空白提单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提单转让。

  近年来,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贸易均有中介人的参与,这些中介人可能是买方/卖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的中间商。当合同签字人与买家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就需要严格审查签约人的权利和资格,不仅要求其提供实际买家真实的授权书,而且要仔细分析授权的范围和时限,针对具体合同判定授权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进出口商应提高风险意识,区别对待有中间商环节和无中间商环节的进出口贸易风险。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努力拓展外销渠道,增加直接出口。对有中间商介入的进出口,要重视对中间商的资信评估,应尽可能寻找口碑好、风险抵御能力较强的中间商;对按中间商指示将货物发运到风险高、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与地区则更要提高警惕;实在需要时,必须在前期的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做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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