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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举贸易保护大棒 中国药企或遭巨额处罚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3-19 10:24:00 Shippingren

导读: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美国纽约东区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认定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对垄断操控美国维生素C市场负有赔偿责任,裁决需承担的损害金额为5410万美元,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根据美国法律支付3倍于损害金额的赔偿。

  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美国纽约东区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认定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对垄断操控美国维生素C市场负有赔偿责任,裁决需承担的损害金额为5410万美元,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根据美国法律支付3倍于损害金额的赔偿。

  美国法院陪审团的裁决属于一审裁决,3月15日晚间,华北制药发布公告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判决文件,收到正式判决文件后,华药集团和维尔康公司将启动上诉程序。

  据了解,2005年1月,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和Ranis公司等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自2001年起通过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等方式,操纵出口美国维生素C价格,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

  此后,美国原告又陆续将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经历漫长的庭前审理程序,2012年8月,美国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华药股份公司、华药进出口公司与本案无关。

  案件正式庭审在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2月25日开始。在本案中,原告所谓的被告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行为,是指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当时实施的“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对维生素C行业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的监督管理。美国法院于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作出判决,认定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对垄断操控美国维生素C市场负有赔偿责任。

  有专家表示,作为针对中国企业的首例美国反垄断案件,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可能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代表了美国法院的清晰立场,即只要对美国境内的价格产生直接影响,美国法院将对在中国进行的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基于“出口预核签章制度”曾经在多个行业广泛实施,该判决结果有可能导致大量针对中国其他行业企业的反垄断诉讼被提起,用美国媒体的话来说,都还只是未来可能针对中国公司和行业的大量反垄断诉讼的“冰山一角”。

  华药集团公司和河北维尔康公司有关人员表示,为抗拒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将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据悉,案件被告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迫于诉讼压力和自身利益,在庭审陪审团裁决前已先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向原告支付了约34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

本文关键词:维生素C,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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